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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编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1年招生简章已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简介
(一)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学历层次:大专(高职)
(4)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3号(幸福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273号(西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祥云中街566号(西校区) . (头屯河区) (祥云校区)
(5)学校代码(国标):11565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始建于198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新疆设立的第一所高职院校。是乌鲁木齐市办学历史最长、现代服务业门类最齐全、办学规模最大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实行以市为主体的区城联建管理体制。
学校现有主校区、西校区、青年路校区、吴兴路校区、祥云校区5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109.5亩。学校现有中学33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所。现有教职工687人,其中专任教师469人,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202人,“双师型”教师占83%,硕士、博士教师占61.2%。现有在校生22000余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含本科、高职、中职)15000余人。
学校总资产9.2亿元,校内实训(实验)室224个校外实训基地259个,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3亿元,图书馆藏书112万余册(含电子图书)。高职院校共有专业57个,涉及13个专业群,其中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专业5个,自治区示范校重点专业14个,自治区特色专业14个。生源质量和就业质量保持良好势头。毕业生“双证”率达到90%,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学校是全国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全国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自治区优质学校建设单位、自治区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 园区理事单位,新疆旅游教育联盟理事长、秘书长单位。科研能力在全国高职院校中排名第67位,在新疆高职院校中排名第一。是自治区首家大学生(高职)就业创业培训(孵化)基地。先后被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三级“创客空间”、共青团中央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授予。与新加坡PSB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俄罗斯鄂木斯克陀思妥耶夫斯基国立大学共建“文化中心”,保持师生交流。与同济大学、湖北大学、广东轻工业学院等国内高校保持着深厚的合作关系。
学校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的总体布局和工作部署乌鲁木齐市围绕总体目标,抓好“三大事”,建设“六大首都”,全面加强内涵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应用型教育方向,设置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夯实基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校领导、师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工作计划。条例、实施细则、招生规范的确定、招生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的具体工作,接受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10个省份的招生计划。 2021年,自治区、直辖市将教育部批准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名额下发各省招生办,自治区、直辖市在省内公布。指定时间;同时,将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过程中,对生源较好、志愿满、录取分数线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明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校招生的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出具的招生简章为准。那一年。如有调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为准。
乌鲁木齐职业学院2021年收费标准第四章招生细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政策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录取依据考生意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定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在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原则是高考成绩优先,即按高分到低分,再按考生专业意愿的先后顺序。在高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单科成绩最高的考生将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排名顺序为:综合、单栏(外语)、单栏(国语)。语文、综合文科、数学成绩高者优先;科学和工程专业的候选人通常有单科(外语)和单科(国语)为主。理科数学、综合科学、语文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普通生和个别生;如所有志愿不满意者,服从调整,由学校调至其他专业。如果他们不服从调整,他们将被降职。
第十条 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专业只招收自愿报考的学生。如考生招生计划满额,考生可进行调整,我校将调整为其他中外合作办学。分数相同者参照第九条规定,不服从调整者降级。
第十二条报考文理类专业高考的普通、独立(外语)、独立(国语)考生数学成绩不得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三条 自主招生和高考直录取按照《2021年自主招生考试总则》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高考直招总规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奖励政策和招生办法. .
第十五条 我校音乐、美术专业考生,在通过音乐、美术统一考试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自愿原则,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文化学科成绩相同者,专业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美术教育、美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设计等专业必须具有自治区美术专业统一考试证书。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专业,必须具有自治区音乐专业统一考试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指导意见》。
第五章入学注册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知识书和相关身份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学生事务处书面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有效期至赞同。逾期不请假或请假的,视为放弃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录取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符,或有其他违反高考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因入伍或者身体原因不能报考的,可以申请保留录取资格。保留学籍期间无学籍。保留招生资格的条件和期限按照《乌鲁木齐市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应当在报到后一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招生资格保留手续的,视为放弃招生资格。
新生应在资格期限届满前申请入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考试不合格者,取消考试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复试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判定复试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合格,在德、智、体、艺、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双证”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其完成学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可补考、复试或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题。辩论。通过考试后,他们将获得文凭。具体办法按照《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按颁发日期填写毕业时间。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职业院校学生手册》的部分内容。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教学中,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循序渐进,全面培养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奖学金、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奖学金、学生来源国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 、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大学生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诚信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报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的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招生咨询期间,学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本政策仅以书面形式有效。
第三十条录取结果公示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和学校发布的录取通知书等方式公示。
第三十一条咨询方式和录取结果:
网站:
电话:0991-88254042605249
传真:0991-8833075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号23号
邮编: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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