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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2021年专科招生,新疆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简章

2023-08-23 08:56:23自考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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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编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新疆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学校第二全称:新疆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 办学地点:学校共有三个校区:温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井路100号)、昆仑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信义路102号)自治区),文广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性质:普通本科和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新疆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授予新疆师范大学本科、专科学位;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新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

第六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设立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推荐、决策和民主监督;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条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和招生期间的计划管理。

不。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受到纪委、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情况,结合备考和实施学校生源计划 近年来,省级招生计划全部确定,报教育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批次

根据2021年省招生计划,学校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分批招生。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招生形式(指艺术、体育等专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和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就业权益的通知》。如果候选人不适合教师专业,建议慎重考虑是否申请教师专业。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本科)、英语教育专业(专科)、翻译专业(本科)、乌尔都语专业(本科)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一般不限制考生的外语,但学校在该专业的公共外语教学中只使用英文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专业的考生请慎重填写。

第十三条 特殊类别招生专业设置办法、录取规则及其他录取要求

一、一般专业考生专业安排办法 按照“自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没有专业水平的差异。文化课总分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一个专业、一个志向等;当志愿者相同时,相同分数的排名将是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名规则的,文史学科成绩按照“语文、文科、数学”学科成绩排名。高考;综合、汉语”成绩排名,前者优先。给同级别考生分配专业时,应参考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的考生应满足相应要求.

二、特殊类型学生招生规则

(一)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报考的考生,高考文化科目成绩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批次填报在分数线上(含政策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相应的艺术、体育专业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考生还应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参加统一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有证书才可以填相应的艺术专业我们学校的志愿者。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备案原则。

(二)美术、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则:文理类、志愿优先、符合省(区)相应批次备案分数线的高考文化课、直辖市)学生原籍(含政策减免)考生按规定从高到低获得专业统一考试成绩。

(三)音乐学专业招生规则:举办高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高考专业成绩;专业招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换算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专业满分)×100×6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100×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四)音乐表演舞蹈专业招生规则:文理类、志愿优先、省(自治区、直属)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中央或直辖市参照高考和入学考试文化课成绩录取;不组织高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换算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专业满分)×100×7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100×30%),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五)表演类专业招生规则:文理类,志愿优先,文化课成绩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备案成绩(含政策性减免)的录取考生,将根据他们的专业等级从高到低排名进行选择。

(六)体育专业招生规则:文理兼修。文化课成绩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备案分数线(含政策降级)的考生,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招生计划的1.5倍确定(如果分数不是整数,小数部分直接四舍五入),然后按照《体检专业分数优先,专业按《专业志愿》安排)。如果报考人数不足报考人数的1.5倍招生计划中,文化课最低分数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分数线确定。

(七)以上文科、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分数相同时排名规则如下:按文化课成绩、中文单科、英文单科或中文单科、单科数学科目,前者优先。

三、体育训练专业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政策执行。

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中国少数民族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5.公共服务管理专业招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服务管理专业,一类是公共服务管理类专业。是公共服务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公共事务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六、初等教育(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辅修文理科。新生入学后按初等教育(艺术方向)、初等教育(理科方向)、初等教育(英语方向)三大方向分班。

七、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科目和要求选拔。

八、单科成绩要求

(1)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高考平均分不低于80分的考生;

(二)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高考数学平均分不低于80分;高考单科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九、不招揽考生专业调整或退学。

第十四条 考生弄虚作假的,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录在考试诚信档案中。报名阶段如发现以下行为,将取消报名资格;在注册前发现的,取消注册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或没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国籍、户籍、伪造、非法取得的证书、成绩证书、荣誉证书等个人信息,骗取高考资格,享受优惠政策。

(二)在高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综合素质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网上提交的虚假、作弊视频),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招揽他人、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学校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招生管理规定了行为。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完成。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学生应请假。逾期不请假或请假的,视为放弃任职资格,但有特殊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核。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录取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是否一致;水平是否符合入学要求;身心健康是否满足专业类或专业类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试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视为复试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和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

学校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现行规定收取学费。艺术类本科专业6000元/生/年;理工科专业3500元/生/年;外语专业3800元/生/年;体育专业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体育训练专业每人每年4500元);文学与历史学士 学位为每名学生每年3100元。理工科专业每人每年3300元;文史类专业每人每年2900元;外语专业每人每年3500元。

小学教育专业按专业类别招生,第一学年学费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35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初等教育(文科)按本科文史专业收费,初等教育(理科)按理工科本科专业收费,初等教育(英语)按本科专业收费。到本科外语专业。

条例颁布后,如上级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学校按新条例收费。

第十八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为“汉族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学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学生免交学费。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的学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建立“绿色通道”,防止学生因经济困难辍学。学习期间,家庭贫困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聘中介”活动。对以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招生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们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招聘咨询监督电话

电话:0991-4332596、4112266

传真:0991-4312920

监督电话:0991-4112037

地址:乌鲁木齐市信义路102号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新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邮编:830054)

学校网站:

普通高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新疆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2021年普通本科、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报上级机关审查同意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制度、校规章程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发布后,如上级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以上级最新政策法规为准。

新疆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

200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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