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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你现在是大一还是大四,离开校园走向社会都是迟早的事情。而一旦开始工作,生活成本就会大幅增加。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各大省市的大学生补贴政策,仅供参考。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和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达市财社〔2012〕6号)规定,目前,达州执行的就业补贴政策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每介绍成功1名就业困难人员300元、其他人员150元的标准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尚未取得《登记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屮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按月拨付给学员本人。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也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费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等。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未取得《登记证》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证)、初(高)中毕业证,城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应提供城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农村学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囯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与企业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高级技能260元、中级技能205元、初级技能150元、专项职业技能120元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椐(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齢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按规定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基数(即各险种缴费基数×60%的缴费额的60%的标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的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单位接收1名符合条件人员一次性补贴500元。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按规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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