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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是多少,徐州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表

2023-10-02 06:12:23大学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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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2022年徐州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医疗费

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

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70%。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交通食宿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徐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1)五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系数)×月工资

(2)六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系数)×月工资

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徐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六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徐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1)七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系数)×月工资

(2)八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系数)×月工资

(2)九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4(系数)×月工资

(4)十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2(系数)×月工资

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徐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八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九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

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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