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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浙江省调待方案已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待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从1月1日起,为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补发退休养老金。
1、定额补发退休(退职)人员
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②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③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2、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
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3、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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