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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延安市黄陵县上城拆迁补偿方案

2023-09-30 04:28:41大学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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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省领导“上山建城”和“做美延安、做强延安、做大延安”的重要指示,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中疏外扩、上山建城”战略。经延发改投[2011]888号、延市选字第610600201100081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复,同意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宝塔区桥沟镇、河庄坪镇和李渠镇征收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平山建城项目。为确保该项目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迁基本情况

(一)根据规划选址意见书共需征收土地面积约23135亩(1542.3333公顷);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拆迁面积约14万平方米,共有被拆迁户约650户,共涉及动迁户1000余户(包括租赁户),动迁人口约5000人。

第三条延安新区平山建城项目征迁工作对有产权纠纷的按照先清理各种建筑物、附属物后处理产权纠纷的原则办理,被征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大局,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干扰阻碍征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勘丈、登记、确认工作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新区征迁办备档。

第五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六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或超过林业部门规定密植度的插栽树木、青苗等;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八条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征迁部门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一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川地:每亩6-8万元;

(二)坝地:每亩4-6万元;

(三)台地、梯田地:每亩2-3万元;

(四)山坡地:每亩1-1.5万元;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目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除合法建筑物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凡持有合法证件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将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统一安置。

2、具体安置办法: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3)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按照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4)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放弃产权安置。

(5)涉及整村征迁并要求实行留地安置,留地安置面积以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2.5%核算。用于留地安置的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本着惠民原则除村民住宅用地外,其余土地应规划为三产用地。

(6)涉及整村征迁并要求实行营业房屋安置的按人均20平方米给予安置,超出面积按市场价下浮5%-10%结算。住宅安置面积按人均25平方米给予安置,超出10平方米安置面积内的按照成本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限价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四条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五条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

拆迁营业用房,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应当支付被征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一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63-83元;二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43-63元;三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43元;四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元给予补偿,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超出过渡期限的,以实际过渡期为准,补偿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

1、果树、梨树、杏树、桃树、花椒树、枣树:

(1)盛果期:169元—260元/棵

(2)挂果期:65元—91元/棵

(3)幼果期:7元—13元/棵

2、葡萄树:

(1)盛果期:65元—91元/棵

(2)挂果期:39元—65元/棵

(3)幼果期:3元—7元/棵

3、杂树(零星杂树):

(1)Φ30㎝以上:35元/棵

(2)Ф15㎝—30㎝:17元/棵

(3)Ф15㎝以下:3元/棵

4、杂树林地:2600元—3250元/亩

5、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家槐等风景苗圃:

(1)高200㎝以上:3.64万元—4万元/亩

(2)高150㎝—199㎝:3.3万元—3.5万元/亩

(3)高100㎝—149㎝:2.9万元—3.1万元/亩

(4)高50㎝—99㎝:2.5万元—2.7万元/亩

(5)高20㎝—49㎝:1.7万元—2万元/亩

(6)高20㎝以下:1万元—1.3万元/亩

6、侧柏、火炬、刺柏(家户院落、坟地):

(1)高200cm以上:40元/棵

(2)高200cm以下:33元/棵

7、经济林、花卉苗圃:7800元—10400元/亩

8、用材林苗圃:5200元—7800元/亩

9、彩钢房:338元/㎡

10、活动房:52元—78元/㎡

11、砖木简易房:78元—104元/㎡

12、铁皮房:52元—78元/㎡

13、粉碎机(迁移):130元/个

14、水井:1950元—2600元/口

15、压井:520元—780元/口

16、机井:7800元—10400元/口

17、水管:403元/户

18、铁水管(Ф10㎝):40元/m

19、动力电户:2600元/户

20、照明电户:195元/户

21、电话:234元/户

22、有线电视:165.8元/户

23、宽带网(迁移):130元/户

24、锅炉(迁移):1950元—4000元/台

25、土暖气:1300元—1950元/套

26、空调(迁移):455元/台

27、卫星接收器:400元/套

28、铁楼梯:195元—260元/m

29、铁栏杆:45.5元—58.5元/m

30、铁艺栏杆:195元/m

31、水泥地坪:26元—52元/㎡

32、砖、石地坪:13元—26元/㎡

33、砖砌花墙:52元—78元/m

34、砖围墙:78元—130元/m

35、石围墙:65元—91元/m

36、土围墙:26元—52元/m

37、砖混猪圈:195元/㎡

38、石砌猪圈:130元—234元/个

39、砖砌猪圈(无顶):36.4元/㎡

40、砖砌猪圈(有顶):104元/㎡

41、石水渠:52元—78元/m33

42、砖混排水渠:130元/m33

43、石帮畔:101元—130元/m33

44、石条路:78元—104元/㎡

45、石水洞:130元/m33

46、仿古挑檐:130元—156元/㎡

47、砖混大门:650元—1300元/付

48、砖木厕所:65元—104元/㎡

49、砖混厕所:130元—195元/㎡

50、简易厕所:130元/个

51、简易棚:52元/㎡

52、简易棚:130元/个

53、水泥盖板:156元/㎡

54、水泥管(直径400mm):156元/m

55、PVC塑管:6.5元—10.5元/m

56、天然气:2522元/户

57、沼气池:3250元/个

58、砖混水塔:338元/m333

59、石水塔:273元/m333

60、平房砖基础:32.5元/㎡

61、蔬菜大棚:13元—19.5元/㎡

62、钢架大棚:19.5元—26元/㎡

63、塑料温棚:6.5元—10.5元/㎡

64、检查井:400元/口

65、垃圾屋:338—400元/㎡

66、垃圾台:1950元/个

67、石粪坑:130元/个

68、土粪坑:52元/个

69、水窖:13元/m333

70、石水池:130元/m3

71、洋芋窖:130元/个

72、牲畜圈棚:130元/个

73、烤烟炉:1300元/个

74、烧砖窑:1950元/个

75、变压器:13000元/台

76、太阳能:234元/套

77、砖、石果库:481—520元/㎡

78、土果库:130—260元/㎡

79、砖、石果窖:234—260元/㎡

80、土果窖:130元/㎡

81、渔池:13元/m3

除补偿标准中列出的项目外,延安新区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迁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凡在征地范围内有土地租赁关系的,即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违法占地、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延安市新区征迁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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