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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部署,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要求,我省继续实施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类型
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分为三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
(一)国家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部属高校、教育部批准的省外高校及我省贵州大学和相关省直高校将面向全省6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简称贫困地区,见附件)实施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在贵州省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二)地方专项计划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贵州师范学院、贵州理工学院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等80个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地方专项计划。各高校安排的地方专项计划应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3%,具体计划数将在贵州省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三)高校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将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等80个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高校专项计划,各高校安排计划不少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2%,录取办法由各招生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资格审查
(一)报考条件
1.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区域划分标准确认。
(二)审查程序
1.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4月30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县级招生办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后,将合格考生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招生办;各市(州)招生办审查确认后,于5月5日前将高校专项计划汇总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2.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6月26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县级招生办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后,将合格考生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招生办;各市(州)招生办审查确认后,于6月29日前将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汇总名单、资格审查表、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经省招生监察办公室最终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资格审查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学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考生报名材料,认真审查考生报考资格,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学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三、录取工作
(一)录取批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
(二)招生政策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将征集考生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在同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四、优化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合理安排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各有关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扩大专业覆盖面,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求。要优化选拔办法,方便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报考。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各有关高校、中学要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积极报考。
五、严明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各有关高校、中学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作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好招生信息“十公开”和考生报考资格的公示工作。
各地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督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落实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举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于在专项计划招生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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