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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FINANCE
AND BANKING”。
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
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
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论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资料性年刊《中国
金融年鉴(中、英文)》。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2号楼。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反映、推荐
和奖励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2、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金融决策服务;
3、向社会各界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
4、组织研究金融历史经验,探讨金融活动的历史发展规律;
5、组织国际间金融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
6、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7、编辑、出版、发行金融理论研究书、刊,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8、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金融学术交流;
9、组织金融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10、开展金融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
11、条件具备时,组织金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认定;
12、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本学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
1、 团体会员资格
(1)、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
a 全国性专业金融学会;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学会;
c 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研究机构;
d 设有研究性质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本会
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
2、 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为本会理事单位,有权选派人员参加本会理事会;
(2)、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3)、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活动;
(4)、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5)、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6)、有权退出本会。
3、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4)、入会时缴纳科研奖励基金;
(5)、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
1、 本会个人会员设高级会员、会员与学生会员。
2、 个人会员资格
(1)、高级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
人,具有高级会员申请资格。
(2)、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
个人,具有会员申请资格。
(3)、学生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为经济金融类专业在读本科及专科学生,具有
学生会员申请资格。学生会员享受会费优惠。
(4)、本学会应届理事为当然高级会员。
3、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个人,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的团体会员单位,提
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4、个人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中国金融学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
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2)、在交纳会费后,有权获得中国金融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3)、有权以本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4)、有权退出本会。
5、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4)、按时缴纳会费。
6、不能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其个人会员资格应予取消。取消个人会员资格须超过本会
理事会二分之二成员同意。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正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采取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或常务理事会通讯表决方式决
定;
3、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在金融类报、刊或本会的出版物上公布经批准入会团体与个人名
单;
4、由本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证。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通过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递交书面退会报告的形
式辞去本机构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推举对本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名誉会长;
4、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分团体会员代表、普通个人会员代表和特别个人会员代
表三种。团体会员参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
人会员代表由本会委托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辖区或系统内组织
选派;特别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会成员任职年令不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提名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七条第1、5、6、7、8、9、10、11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金融学术研究和实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
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时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受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学术委员会是指导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全国金融科研工作的
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金融理论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
者若干人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学术委员
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顾问若干
人。
(二)金融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对前期金融科研工作进行评价,提出重点
研究方向和课题,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对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导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
效地开展。
(三)金融学术委员会每两年对全国优秀金融科研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并对当选的优秀成果
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国金融学会为资助金融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支
持和推动金融科研工作而设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本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以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人士筹集或接受捐赠。
(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是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机构。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热心金融科研事业、积极推动和赞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干人士组
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日常
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有效运营,扩充
财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重要金融科研课题的资助和对金融科研优秀成果的奖励。
(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应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专业研究委员会为非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专业研究委员会是根据金融理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探讨重要金融研究课题的分
支机构。根据需要,专业研究委员会的机构和研究方向可随时调整;
(二)专业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理事会秘
书处办理任命手续;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名并与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商定后聘请。
(三)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学术研究成果要及时送交本会理事会秘书处。
(四)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核
准登记日为准。
(五)专业研究委员会的研究经费由社会赞助、学术活动收入与本会资助方式解决。专业研
究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专业会计
或审计机构审查的财务活动状况。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本会经费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资助。除此之外还有:
(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 接收国内外机构与个人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
据团体会员单位规模、个人会员等级,提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经本会秘书长
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 3月 25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解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Anatomical Sciences, 英文缩写为:CSA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由从事解剖学(包括人类学、细胞学、胚胎学、组织学、神经解剖学、人体解剖学、断层影像解剖学、比较解剖学、临床解剖学和再生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解剖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解剖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和学术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解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挂靠在国家卫生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 (邮编: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解剖学科的科技学术交流,促进解剖学科发展;普及解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解剖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二编辑出版、发行解剖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荐解剖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解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或团体;
五参与国家解剖教学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六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解剖科技事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政府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解剖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解剖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解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促进民间解剖科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九开展对会员和解剖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学会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水平,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具体条件如下:
一 个人会员:⑴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和主管技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⑵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⑷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籍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二 团体会员:凡与学会(或专业)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参与学会活动、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或会员所在地省级学会推荐,或由我会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推荐,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会员。
二 团体会员:须先提出单位书面申请,由本会两名理事介绍,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三 外籍会员:提交书面申请书,由二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并报中国科协核准备案后方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和知情权;⑶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⑷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⑸参加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⑹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国际学术组织的加入。⑺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⑴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⑵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⑶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⑷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⑸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外籍会员:⑴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⑵可应邀参加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⑶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⑷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 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按时交纳会费。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一年不交会费者或不参加活动的,学会将提示本人),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会章;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举行学术活动,通过提案;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会理事;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政治素质好,为人正派。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于学会工作,富于实干精神;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时,学会设专职副秘书长。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任何组织处分或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4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提交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四 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会员会费;
五 学会基金、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司库汇报帐目,并实行帐目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归属中华医学会按其编制性质进行管理。学会对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办事效率,学会要关心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各方面待遇,他们的技术职称的评审,由中华医学会统一代为管理,并与其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0月28日全国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CAUME)。
第二条 本会的组成人员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生产厂家及各医院从事超声影像专业教学、科研、生产、诊断与治疗的医务工作者,本着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为超声医学界服务,促进超声医学的发展,造福人民。本会的会风是开拓、奉献、高新、严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与协调超声医学有关课题的研究;
(二) 推广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成果;
(三) 培训超声医学及工程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 举办超声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讲座及学术交流会议;
(五) 协助编辑出版《中国超声医学杂志》、《中国超声诊断杂志》;
(六) 组织国内、外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考察;
(七) 承担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的咨询服务;
(八) 研究制定超声诊断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标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有开拓、奉献、高新、严谨的学风;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大专院校毕业,从事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四) 非大专院校毕业,在获得医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后,从事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二、团体会员: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本专业的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及生产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再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年高、体弱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可分别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停止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民主协商、选举理事和推选名誉会长;
(七)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科学术委员会;各专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本会现设:
一、腹部超声诊断委员会;
二、超声心动图学会;
三、眼科学会;
四、治疗委员会;
五、仪器工程开发委员会;
六、颅脑诊断委员会;
七、生物效应委员会;
八、计划生育专业委员会。
正筹备组建小器官超声委员会,今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还将组建新的委员会,或撤并某些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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