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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高考统考成绩复核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厅〔2021〕7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厅〔2021〕7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仲裁。成绩复核工作在自治区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学科专家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内容。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评分宽严不属于复核范围。
第五条 考生本人可以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至7月25日18:00之前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成绩通知单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填写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单(见附件1)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区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汇总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并在7月25日18:00之前向宁夏教育考试院报送汇总表(见附件2)
第六条 宁夏教育考试院在受理考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书面回复考生复核结果。
第七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存有质疑的,可在7月26日18:00前申请再次复核。宁夏教育考试院受理之后组织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仲裁组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仲裁组对再次复核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宁夏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九条 考生申请复核后,最终认定结论确需变更成绩的,由仲裁组集体签字确认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普通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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