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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高考频道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天津市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公布如下:
为做好2021年天津市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2021〕1号),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新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和选拔。
1、 注册
1.符合教育部和本市报名条件的,可报考全国高考(以下简称高考)。详见《天津市高等学校2021年招生考试管理办法》(津会考发[2020]17号)
2.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补报。今年高中毕业生到户籍所在中学报名,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区招办指定地点报名。
3.报考高考的考生,必须按普通、艺术、体育三门科目办理报名手续。必须携带电子相机,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2、 候选人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招收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评价或评语、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等,等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是指高考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考生电子档案应与报名信息确认表、体检表、各科考试成绩等纸质媒体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招办、各中学等报名单位按照教育部信息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收集考生报名信息,做好信息核实、确认、汇总和整理工作,以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2.考生纸质档案由区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报名的中学组织。其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区招办整理。符合我市加分项目的考生证明材料应放入考生纸质媒体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 思想政治品德测评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的实际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当对考生的政治态度和思想品德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无学校、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考核,各区招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提供对错误的理解、纠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试不合格。
(1) 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者参加邪教,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仍在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期内的。
4、 体检
1.根据教育部规定,各高校考生必须参加体检(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具体项目检查的,应当出具体检医院的相应材料。
2.市招办和天津市卫生局制定了体检规定。由区招办和区卫生局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任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体检医院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教育部、教育部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局〔2010〕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考生做出相应、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定点医院的结论无效。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最后一家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终局裁定。体检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每位考生,让考生有针对性地填写志愿填报。
3.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等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检查
1.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区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负责普通高校的招生考试工作。
2.我市继续实行自主命题。高校招生总分由统一高考分数线和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分数线组成。高考科目和等级考试科目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2017年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
3.高考试题(含副词、附有考试内容的答题卡)、参考答案、评分参考资料在使用前均为国家绝密项目;分级考试的试题(含副词和附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资料在使用前属于国家秘密;项目开放后5年内,所有主体均被列为国家秘密;考生各科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保密等级管理;各专业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规则,按国家保密等级管理。
4.高考有三门科目:语文、数学和外语。分级考试共设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科目,其中3门由考生自主选拔。
5.大学入学的满分是750分。其中,统一高考各科成绩均以原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考生评选出的三次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以分数形式呈现。计入高校招生总分时,每科满分为100分。
6.高考外语包括听力测试,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
高考英语科目实行“一年两考”。第一次笔试和两次听力测试于3月19日举行。第二次笔试是在6月8日举行高考时进行的。英语听力考试成绩为20分,笔试成绩为130分。笔试和听力成绩较高者,将计入高考总分。
报考英语专业或有口试要求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组织的高考英语口语测试。试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报考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的考生,高考外语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8日下午。他们将先参加听力考试,然后再参加笔试。
7.高考和等级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6月7日9:00至11:30;15:00到17:00。
6月8日15:00至17:00外语(英语笔试15:00至16:40)。
6月9日8:30至9:30;11:1:00至12:00;15:00到16:00。
6月10日8:30至9:30;11:00至12:00;15:00到16:00。
8.高考和等级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试中心举行。考试中心设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特别需要增设考试中心的,由区招生委员会报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各区招生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考试管理。
9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17]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招办应当为残疾考生平等报名提供合理便利。
10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高考评卷工作由市招办组织,评卷单位设在我市有关高校,采用专题集中评价的方法。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我市制定的评卷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有关评卷工作要求和方法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考生答案的保密保管和评卷工作,从而保证打标过程的安全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11高考和等级考试的所有科目都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评估。考生必须在答题纸上指定的区域回答问题。试卷、草稿纸及答题纸上其他位置的答案无效。在计算每个科目的分数时,每个问题和子问题小数点后的分数将不进行四舍五入。每个科目的分数将四舍五入。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邮政快递、招聘信息网等渠道自愿获取分数。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绩效考核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另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答卷、评卷等考试信息以及未经授权公开的考试信息,按国家保密等级管理,未经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为规范高考成绩发布,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和相关高校,不能提供给中学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发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录取率。
6、 招生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各高校自行制定招生条例。
2.高校招生条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经本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条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各高校应当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准确描述本校办学类型和办学水平,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致的校名,不得使用缩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其招生章程和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招生。高校应在4月30日前将招生规定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管理平台。
3.招生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大学、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和办法,保留计划的数量和使用原则,专业教学中使用的外语,对身体健康的要求,考生录取规则(如加分使用、同分考生待遇、考生专业安排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学费标准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类型等信息、电话号码、网站等说明。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招生办法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学校招生规定的内容。高校党委研究确定在津招生高校专项型式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后,必须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在天津招生的高校要在5月20日前将《招生条例》主要内容和学校招生条例公告网站发送至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将向社会和考生征集并公布《天津市招生高校招生条例》主要内容或该校招生条例公告网站。
天津市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中的相关说明必须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高校招生规定相一致。我市是高考改革试点省。在天津招生的高校要根据我市的安排,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别)分层考试的科目要求。经市高中招生办汇总后,他们将把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7、 填写申请表
1.高考实行公布总分后填报志愿的方式。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和政策规定另行规定)。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划定本市各批次高校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普通本科批次(含a、B阶段)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计划的100%设置。符合相应分数线范围的考生可依次填报本科批次a、B阶段志愿,并可参加本科批次a、B阶段志愿咨询。
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计划的100%设置,符合相应分数线范围的考生可填报高职(专科)批次志愿。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原则上,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艺术类本科自考院校可自主确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戏剧影视本科批次不得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市普通高职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定比例设置。符合相应分数线范围的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艺术类志愿。
体育本科批次和体育职业(专科)批次,分别根据体育专业市级统考合格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数略多的原则(不超过1:1.5),划定体育专业文化招生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的体育志愿。
2.志愿工作由区招办指定的报名单位组织实施。各报名单位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考生应认真阅读《高校招生条例》、《天津市招生高校等级考试选课要求》及志愿填报的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市高校招办提供的分数统计信息、天津市高校招生计划、往年招生数据,按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并对志愿者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信息泄露、遗漏或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3.填报申请表后,但在被录取前,如考生申请放弃本科前期批次,则只能参加普通本科B批次及以下的录取;如果申请放弃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参加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放弃高职(专科)批次院校志愿的,可向报名单位提出申请,区招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放弃。
8、 入场券
1.天津市高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天津高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招生。
2.天津市高校招生顺序为: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批次和高级本科批次、普通本科批次a阶段、普通本科批次B阶段、艺术类、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和高级高职(专科)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其中,艺术类、体育类和高级本科三批同步录取,考生不得报到;艺术、体育职业(专科)批次与高职(专科)三批次同步录取,考生不得报到。
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是招收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高校或专业;本批本科高级课程分为A、B两个阶段。a阶段包括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共师范生、航海、国家重点马克思主义院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教育部和我市批准的相关高校综合评价、特殊院校(专业)等硬专业;第二阶段是地方农村专项规划。普通本科批次a阶段为公办高校和本批次批准录取的高校,普通本科批次B阶段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艺术体育高职(专科)批次是招收艺术体育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是指有特殊要求的高职(专科)学校或专业;该批高职(专科)是指其他高职(专科)学校或专业。
3.各批次均采用“学院+专业”模式。普通本科院校以“学院专业群”为单位招生;普通高职院校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招生。原则上,各批次文艺、体育均以“学院”为单位录取。对有等级考试科目要求的本科院校,可由“学院专业组”录取。
4.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高校要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考生档案查阅要求。在高考总分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各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符合录取规则的考生方可录取。
5.市统考专业中艺术类本科及艺术类高职(专科)、体育类本科及体育类高职(专科)、B类本科(地方农村专项计划)预科、普通本科(含a、B类)预科,(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招生方式;提前,其他高校在本科批次志愿中,以及特殊类型考生在普通本科批次志愿中,按照高校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备案录取。
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电脑投档系统首先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同一科目和相应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然后依次搜索每个考生填报的学院(专业组)志愿;如果考生符合多个学院(专业组)的要求,他们将去序列号最高的学院;如果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院校(专业组)的要求,将直接向院校(专业组)提出申请。当多个普通考生在统一高考中总分(含政策照顾)相同时,将根据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的单科成绩,以及三门学科在分层考试中的第二高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所有相同的候选人将同时注册。
志愿投档顺序规则:第一志愿录取时,计算机系统先依次检索每个招生院校的一个志愿生源,将同一招生院校的一个志愿考生从高到低依次选出,根据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和备案比例进行备案。招生机构因第一志愿生源不足而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以招收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的投档规则与第一志愿相同。
6.天津市普通本科院校招生主要依据高校招生总分和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具体使用方法由高校在招生条例中规定。
天津市招收的普通高职院校主要以语文、数学、外语统一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在天津招生的艺术体育类高校(专业)按相应的艺术体育招生办法录取。
7.天津市各批次高校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招生。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条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对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高校档案移交要求的考生,他们是否被录取以及被录取的专业由大学自己决定。对已报考但未被录取的考生,由学校负责解释退学原因,学校不得超计划录取。市高招办为符合条件的天津市高校考生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监督天津市高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例,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招生规则的行为。
8.在每一批录取中,市招办将按照考生意愿的先后顺序进行归档,各高校将对录取情况进行复核。高校要尊重考生的高校志愿和专业志愿,正确处理考生表现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电子档案不足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9根据教育部、天津市关于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线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应当在统一文化考试总分中加分一定;符合高校备案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个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个幅度分。高考加分、加分一律不得用于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高校。
(1) 烈士子女,加分20分。
(2) 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取得二等功以上或者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分20分。
(3) 个体户退役士兵加10分。
(4)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考生投档加分10分。根据市教委、市委统战工作部、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津计委〔2020〕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市台联表示,从2023年高考起,加分将调整为5分。
(5)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加分5分。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天津市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计发〔2020〕1号)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高考以来,政策调整后,少数民族考生在被本市高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对于从自治州(盟)、自治县(旗)等“四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转入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本市高校时,在高考总分的基础上加分5分,为各高校提供档案,由各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凡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亲自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在城市学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可予以认定。高等中等教育学校还应向考生所在班级公布信息。未公示的考生及其奖金项目和分数,不得计入备案结果并使用。考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区招办负责将相关证明材料载入考生纸质档案。
10战时获得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在国家指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总部、人民解放军指定的两类以上海岛工作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划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人民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殊岛屿工作满十年的士兵子女,飞行、停飞不满一年或者飞行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空军士兵子女,对在军舰工作满20年的士兵子女,以及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士兵子女,对参加高考、符合高校投档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的,高校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公安民警因公牺牲或者因公致残的一至四年级的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烈士、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2018〕27号)有关规定予以录取。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参照军人优惠政策执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军队现役退役和残疾人警察考生,符合有关高校投档条件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信得过联合激励制度确定,5A级青年志愿者,符合高校档案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与其他考生优先录取。
11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具有特殊学历的考生,按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未通过高考且被“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合格考生的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原则上按本市录取总分前30%确定。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高考成绩一般不低于我市批量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少数体育测试成绩突出的考生,高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适当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
12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应同时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能在本校分数线上完成的,可以在本校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市高中招办将补充招生计划,各高校根据考生定向择优录取;降分后未完成的方案,可通过自愿协商或现场无定向方案实施。
13本科批次a阶段高校平行志愿填报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市高招办将向社会公布有招生计划的高校和专业,而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将选择填报。市招办将向相关高校提供志愿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核后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B阶段审批的高校在平行志愿填报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市招办将向社会公布仍有招生计划的高校和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先填写志愿表,市招办将根据志愿表划定B阶段志愿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院校在志愿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并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各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4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人数不足的,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线,并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5高校对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专业学业、生活自理的残疾考生,不得拒绝录取。
16我市招生工作将于7月上旬启动,8月上旬完成各批次招生工作。
17根据教育部规定,招收推荐生的高校应在4月10日前将通过考试的推荐生数据库上传到“阳光高考”平台。市招办将核实确认后的数据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自主组织高考的高校必须在6月30日前向市招办提交相关资料和书面报告。
18除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考生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和销售。
19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推荐、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标明录取类别后,报市高校招办批准,并补充相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经市学院招办批准后,将形成考生数据库,并打印相应的考生名册,加盖市学院招办专用章,作为考生被相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并予以备案。同时,考生名册将在完成同批次录取成绩后发给相关高校。
高校根据市招办批准备案的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将录取通知书连同录取通知书、资助政策措施等相关材料直接发给考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送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厅〔2020〕23号)送达。
9、 信息公开
1.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市高招办及时公布本市相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规定、高校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等,考生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程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各批次分数线控制、填报志愿及录取时间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重大违规及处理结果;公示本市享受优抚政策的类别和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特殊类型高校招生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2.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在天津招生的高校及时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规定、录取程序、录取结果查询方式、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复查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招生类型的不同,考生的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高中(或单位)、照顾政策类型、资格条件、考试项目、考试成绩、资格标准、拟招生高校和专业、录取优惠分数等。
3.各区考试机构和高等中学分别公布本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信息。公示期至少为10个工作日,保存至当年8月底。
各单位在公布有关情况的同时,应当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接受举报的单位和相应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10、 新生入学
1.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 )或者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
2.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2周内,可凭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质媒体文件。报考单位核实市招办发布的新生录取信息后,将密封的纸质媒体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考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接收档案的考生资格,并履行签转手续。考生拿到自己的档案后,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并携带到录取院校。不能按时报名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高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
根据市招办核发的《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通知书》,高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考生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应当在正常报名截止日后20日内,汇总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报送市招办。严禁高校对未注册的学生进行注册。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认真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录取资格。对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考生,高校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 违规处理
1.考生、考试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中违反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程序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办理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对违反公职人员纪律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管理不善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违规招生严重的党员,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由教育部授权的市招委组织的市统考和单独招生考试及推荐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专业、体育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授权高校组织的高职分类招生等各类招生考试,都是国家教育考试的一部分,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党的规定。对在上述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应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视情节轻重,暂停参加1-3年的各项国家教育考试。
对违反规定参加高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今年不允许他们报名参加高考。
2.根据《天津市高等教育招生争议裁决办法》,天津市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裁决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公正及时的裁决,以维护考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
12、 附则
部分高校通过单独考试录取,军队、公安、艺术、体育招生,以及推荐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飞行员的录取,香港、澳门高校招生,按照教育部、市有关规定实施。普通高校对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的联合招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招收现役军人,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点击下载:京财改发[202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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