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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冲刺:法理学35问(5)
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科目为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和广泛,并且大都需要大家记忆。其中,法理学是基础,考生一定要认真备考。值此考研冲刺备考的倒数第四天,小编希望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法理学35问,帮助大家通过问答的形式巩固知识,打好基础。下面请看。
14、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形式正义作为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语境中代表不同的语义。法律意义上的形式正义至少存在三种形态,这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形式正义所指的含义: 第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 第二,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抽象正义; 第三,在法律体系中划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话,前者指实体法上的正义,立法上的正义,即实体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进行分配的正义;后者指程序法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诉讼正义,指法律适用或执法阶段的正义,比如关于平等问题,所谓“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种实质正义,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种形式正义。 15、法的创制的特点 法的创制具有以下特点: ①、性质:法的创制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②、主体:法的创制既包括有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③、方式:法的创制既包括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除和认可活动; ④、依据与要求:现代社会的法的创制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16、法典编纂的条件 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如同创制一部新的法律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这些条件主要有: ①、在编纂法典之前,要有一定数量的、同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并且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或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发展了的社会情势和需要; ②、社会关系的发展需要用统一的法典来对每个权利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 ③、从事法典编纂工作的人(立法者)具有编纂法典所需要的基本立法技术。 ④、要有编纂法典的法定职权或授权,且应有较为完善的不同于立法程序的法典编纂程序。希望在余下非常有限的时间里,考生能够合理安排,抓住重点要点复习,统筹全局,小编在这里预祝大家考研成功,2014加油!了解更多法律硕士考研的信息关注太谷教育信息网。
法律硕士考研冲刺:法理学35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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