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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一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
五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60个月统筹工资
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48个月统筹工资.
七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统筹工资.
八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工资.
九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工资.
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统筹工资.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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