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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增:新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员工,复转、退伍军人,需要持调动函或《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在公司社保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事宜。
1.省内转入:需提供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在公司社保部领取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后,交回原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拿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关系转入事宜。
2.省外转入:需持《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各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关系转入事宜。
1.转省内: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事宜。
2.转省外: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社保部办理。
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只有以下情况方可提取养老个人账户余额):
1.参保员工死亡:需要出具死亡证明复印件、合法继承人与死亡员工关系证明、死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各三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死亡员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领取事宜。
2.参保员工移民:需要出具移民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领取事宜。
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需持退休审批表原件、退休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事宜。
医疗保险新增: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个人签字确认工资表一份,一寸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事宜。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省本级转入:原用人单位填报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异动情况表或者商调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2.非省本级转入: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局出具参保年限证明,到公司社保部按新增人员参保办理。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到公司社保部办理。
因公出差或探亲外出期间患急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所需材料:提供外出期间的单位证明或出差证明、被探方单位证明、交通票据复印件、医院等级证明、盖有财政监制章的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如报销医疗费中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单据还必须要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医疗费核报时要附门诊病历(病历内应有病史、检查、治疗、用药等项记载),在异地发生的慢性病诊治费用不能报销。
异地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需在省外急诊住院后10日内通知公司社保部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外诊登记手续,超出一月的未办理外诊登记手续的省医保局将不予报销。
符合异地医疗费核报规定的人员,将所需材料准备完毕后送交公司社保部办理报销事宜。
1、在职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全额现金结算(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由公司社保部医保经办人在规定时间送省医保局按规定核报。
2、退休人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用完后,门诊就医须持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证、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身份证到定点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生育保险待遇核报:参保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持参保女员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到公司社保部办理。
女职工妊娠后,必须在3个月内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可刷卡。人流、放环及取环必须在治疗前到公司社保部备案,备案后费用可刷卡,否则发生现金一律不予报销。
1.怀孕后携带身份证复印件;2、妊娠诊断证明或早孕的彩超单原件及复印件;3、准生证(育龄妇女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一式三份;5、放(取)节育环证明、门诊病历本。
产后或人流术后出院3个月之内请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司社保部审核生育津贴。
1.身份证复印件;2.出院证原件;3.病案首页原件;4.出院小结原件;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6.独生子女证复印件;7、出院结算缴费清单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妊娠诊断证明原件或早孕的彩超单原件及复印件;3.准生证(育龄妇女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男方单位开具证明,证明夫妻双方为配偶;7.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未参加居民或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证明(原件)。
1.身份证复印件;2.妊娠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早孕的彩超单原件及复印件;3.准生证(育龄妇女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院等级证明(原件);5.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在当地医保部门开具)原件或当地批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文件的复印件;6.生育备案表一式三份所选医院盖章。
1.出院证原件;2.病案首页原件;3.出院小结原件;4.费用清单原件;5.单位休产假请假条;6.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7.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住院发票原件;9、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参保员工必须在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当年的医疗、生育费用必须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申报的省医保局不予受理。12月20日以后的费用按照下一年度相关规定办理。
新工伤须提供资料: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住院治疗须提供材料:
1.出院证;2.有税务章的住院发票;3.住院病历首页;4.住院费用明细单;5.出院小结。
工伤门诊治疗须提供材料:
1.门诊病历本(或疾病诊断证明);2.有税务章的门诊发票;3.门诊复式处方(门诊发票中有药品明细的可不提供)。
老工伤须提供材料:除住院资料与新工伤要求相同外,还需填报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1.工伤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4.工伤前一年缴费基数表。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死亡证明;3.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供养亲属关系证明;5.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6.工亡前一年缴费基数表。
工亡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部每月定时造册发放,并依据青海省社保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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