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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学院院士;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科技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二)海外学成归国人员。
(三)硕士研究生和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员。
(六)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员。
(七)拥有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来商开办企业人员。
(八)高科技产业、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九)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商丘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地驻商单位、办事机构等用人单位,均可按照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做好服务工作。经市级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优秀人才的应发放《商丘市引进优秀人才通知书》。优秀人才凭通知书可到人事、财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优秀人才在商丘落户的,其直系亲属可随之落户,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入户费用。配偶要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选择本市一所中小学就读,学校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引进的博士生导师,可直接进人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可安排的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可安排为副县(处)级领导职务;进入企事业单位的,安排相应的技术管理、经营管理职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安排为正科级职务;进入企业单位的,可安排为厂长助理、经理助理,引进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优先安排在有编制计划的党政机关工作,进入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编制计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取消见习期,直接发定级工资,表现突出的破格提拔重用。
第七条符合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优秀人才可聘为政府顾问;来商工作的,用人单位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住房,并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两院院士补贴30万元,知名学者、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补贴20万元,博士研究生补贴10万元。
第八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用人单位要提供住房和适当的安家补助。
第九条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两院院士每年不少于30万元,知名学者、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每年不少于20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不少于10万元。
第十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实行协议工资,本着从优从厚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为优秀人才交纳社会保险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确定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作为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优秀人才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引进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最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
第十四条设立“引进优秀人才奖”,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优秀人才短期来商工作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政府人事部门优先安排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以上商丘籍毕业生,用人单位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岗位吸纳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七条设立“商丘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用于优秀人才的引
进、培养和奖励。
第十八条符合第二条的商丘市现有优秀人才同引进的优秀人才享有本政策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本政策由商丘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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