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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6%下调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68元的80%确定为4294.4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68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1%下调为10.2%(4月份仍按11%执行),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
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8%。
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缴纳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
离休干部医疗费
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73584元。
其它
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7084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1667元。
城乡居民:己参加城乡居保并缴费,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被征地人员:己参保并缴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到达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年龄(男性、女性年满60周岁)。
职工:参保人员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和最低缴费年限的。
城乡居民: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一式叁份)
2、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银行存折或卡。
被征地人员: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
2、《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金发放核定表》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手册》
4、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一寸近照二张
5、银行存折复印件
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视同缴纳年限审核表,个人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退职)呈批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温州市企业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等。
城乡居民:
1、符合城乡居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当月20日前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居、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待遇领取手续
2、村协管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汇总送镇(街道)初审
3、镇(街道)对《资格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资格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4、村协管员将通过乡镇初审的《资格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在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当时劳动保障所
5、劳动保障所对《资格审批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核定待遇领取人员的居保养老金,于次月20日前将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到位。
被征地人员:
1、参保人员在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年龄(男性、女性年满60周岁)的当月,由其本人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各劳动保障所办理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补助金待遇享受手续
2、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核对相关资料,复核无误后,由所长审批;经办人员再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享受手续
3、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手册》
4、劳动保障所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职工:参保对象填报《温州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请表》,报保险业务员核准办理后,打印《温州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与《办理养老金发放帐户通知书》,经审核员审核盖章后,反馈参保人,参保人凭《办理养老金发放帐户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储蓄卡,凭卡领取养老金。
办理时限:城乡居民待遇申领需30个工作日,职工待遇申领需1个工作日,被征地人员待遇申领需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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