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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了解到,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2号)文件精神,从10月1日起,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市本级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755元上调至1056元,增长39.87%;县市(含九台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480元上调至784元,增长63.3%。
目前,社保部门已经着手进行失业保险金上调的相关工作,据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10月份失业保险金已经按照原标准发放完毕,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将于11月份发放并将10月份上调部分一并补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受此次调标的影响市社保局11月16-17日将暂停受理有关失业金审核业务,18日起恢复正常经办。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1、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3、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5、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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