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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大学生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咸宁灵活社保就业补贴

2023-10-14 13:21:35大学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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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规范咸宁市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香城创业三年计划(2018—2020年)》(咸政规〔2018〕8号)及《咸宁市关于“大学生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咸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笫二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来咸宁创业的相关开支,由财政部门会同团市委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笫三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工作需要,从其他统筹资金中安排的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笫四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分为对大学生创业主体和创业孵化器管理部门运营的补贴两大类,对大学生创业主体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奖励资金、创业吸纳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人才公寓补贴(房租、物业管理费、设施维修费等)、生产厂房场租补贴、办公场地及水电补贴、大学生创业硕博经济待遇补贴、创业项目市级财政贡献、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孵化器管理部门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器运营管理维护等扶持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在校生),年龄在45周岁以内,在咸宁市创业并依法在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咸宁市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大创中心”)组织的入驻评审,并与咸宁市青年企业中心(以下简称“青企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扶持项目、标准和程序

笫六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在校大学生或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依法在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大学生,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可申请2万元至1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额度严格按照具体的评分细则,由团市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通过入驻评审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签订入驻孵化协议并稳定运营,由创业团队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扶持资金审批表、咸宁市青年企业中心孵化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相关证明)、财务报表等资料,由大创中心进行初审,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政策兑现以资金申请时间为准。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奖励资金

(一)发放标准。每年评选一批有创业业绩的青年创业标兵,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团市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由创业团队提出申请,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批表、企业运营情况统计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财务报表等资料,由大创中心组织评审尽调,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补助资金

(一)发放标准。自11月15日起,首次创业满一年的大学生,招用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10人、30人、50人超过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助。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吸纳大学生就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表、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经大创中心初审后,由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报送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条件的创业大学生,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可享受最长2年的担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创业团队向大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创业指导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联合会审,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或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准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创业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市财政局复核贴息,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人才公寓补贴

(一)补贴标准。入驻青年企业中心的创业团队可申请约50平米住房一套,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他费用自理,孵化期满(3年)退出;自行租房的创业团队按大学生创业公寓当年的房租及物业管理费标准给予补贴(房租为4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1.1元/平方米/月)。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由创业团队提出申请,提交大学生创业人才公寓补贴申请表、租赁合同、入住人员信息等资料,大创中心根据实际入住的户数、住房面积及房租、物业管理费标准,核定补贴金额,经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后,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生产厂房场租补贴

(一)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生产厂房的,可给予500-1000平方米的厂房补贴,其中租赁厂房面积在500平米以下的,给予全额补贴;租赁面积超过500平,小于1000平米的,超出500平米部分给予50%补贴,超过1000平米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补贴时间最长为3年。租金标准比照咸宁高新区标准。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由创业团队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大学生生产厂房场租补贴申请表、租赁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由大创中心初审,经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后,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创业企业办公场地租赁及水电补贴

(一)补贴标准。在咸宁市青年企业中心孵化器外办公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不超过600元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100元标准给予水电补贴。补贴时间最长3年。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由创业团队提出申请,并提交《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入驻协议(包括场租、水电费等约定)、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注册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大创中心初审,经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后,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创业大学生硕博经济待遇补贴

(一)补贴对象。入驻企业中吸纳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创业的,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科技型企业解决3人以上就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解决10人以上就业。

(二)补贴标准。博士为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为每人毎月 1000元,连续发放3年,在政策范围内优先解决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

(三)申请和拨付流程。申请人提交享受硕博经济待遇的报告、本人学历/学位证、身份证、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本人在企业担任法人代表或股东的证明材料,由大创中心初审,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笫十四条 创业项目市级财政贡献补贴

(一)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在咸宁市青年企业中心孵化器扶持期内(3年)实现的市级财政贡献予以全额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经营。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创业团队提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本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税票等资料,由大创中心初审,经税务部门复审核实后,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笫十五条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咸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申请和拨付流程。由大学生创业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并提供《湖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大学毕业证书或学校开具的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就业创业证》、企业营业执照、本人社保卡或本人银行卡等资料,由大创中心初审,市劳动就业局复审,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后,市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经费

(一)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孵化器运营管理维护、创业活动组织、政策宣传推介、购买第三方服务费(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第三方评审、导师服务、培训讲堂等孵化能力提升项目)等扶持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支出。

(二)使用限额。根据年度预算制定资金计划,经费开支不得高于当年预算总支出的20%。

(三)申请流程。市大创中心根据本级年度创业工作情况,制订大学生创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的支出计划,相关支出经团市委、市人社局审核后,财政局依规拨付资金。

笫十七条 其他补贴的申请与拨付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的其他各项补贴按照其他相关政策执行。同类扶持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笫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审核与管理

笫十九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资金申报个人和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团市委、人社部门负责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并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市大创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釆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将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和进行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市大创中心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笫二十三条 强化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信息公开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笫二十五条 建立建全大学生创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修复机制。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扶持。未归还大学生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不得申请该办法中相关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咸宁市直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咸财社发〔2018〕125号)文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即按调整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咸宁市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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