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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开始,“全面二孩”时代已正式开启,同时与生育相关的哺乳假、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权益也有所变化。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4日施行,究竟哪些相关奖励与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呢?昨天,杭州市卫计委通过其网站就大家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修订前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而对于晚婚晚育的夫妻,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女方
修订前的《条例》将哺乳假作为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优惠之一,规定“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且只有晚育的男方才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同时,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在此次修订之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许多奖励优惠。
比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比如,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子女在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现在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用退还。
综上所述,以1月1日或1月14日为界,分别是新旧政策执行的交接点。按老政策,原有的奖励不变,按新政策,原有奖励扶助将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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