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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空间,增强学院自主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根据教育部与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对象
第一条 转专业申请对象为具有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一年级在校本科生。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转专业资格: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本科生;
(三)休学、保留学籍、试读期间的学生;
(四)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关专业体检要求的学生;
(五)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六)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领导小组”),负责对转专业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二)各系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报名与录取
第四条 转专业报名。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按照学院公布的转专业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所在系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资格,由“系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二)报名转专业的学生最多可填报两个专业志愿。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因专业课程差异较大,转专业后需补修学分较多,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有困难的,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录取。
(一)教务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名单,审核学生成绩等各项条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转专业选录工作,根据各专业转入人数限额确定第一专业志愿拟录取名单,第二专业志愿拟录取名单。
(二)应征入伍和创业复学的学生,经审核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录。
(三)拟录取名单经“院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录取系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学业安排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业安排由教务处协调各系落实。
(一)学生转专业后,在系教学秘书的指导下,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办理课程认定手续,制定补修计划。
(二)学生转专业后,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完成新专业课程的补、退选工作;体育课上课时间与原专业上课时间不一致的学生须在第一周到文法系办理项目变更。
(三)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前其已取得的学分和成绩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新学习;其他课程学分,可计入转入专业相应选修课模块的应修学分。
(四)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和相关教学环节。
第五章 其他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转专业学生需要补修转入专业课程学分的,学校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补修费用。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转专业后2周内进行学生证上的学籍变动登记。转专业学生的学籍转入相关系后,学生不得再要求返回原专业就读。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所有的专业一览表
类 别 | 科 | 学 | 培养 | |
专 业 | 类 | 制 | 层次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贸易经济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法学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英语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市场营销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会计学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审计学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人力资源管理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金融学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保险学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税收学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工商管理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财务管理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电子商务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物流管理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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