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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何某入职某工厂,从事高粉尘工作;
2009年5月20日,何某经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一期混合尘肺职业病;
2009年7月10日,何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2009年10月28日,工厂向何某发出《工作调整通知书》,告知何某因患职业病已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并提供三个新的工作岗位供何某选择,让其在两天内书面回复。
2009年10月30日,工厂以何某未按时回复,不服从工厂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何某解雇。后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撤销工厂的开除决定;(2)要求工厂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问题: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及工厂将何某解雇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第一,工厂在无证据证明何某已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也未与何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要求何某调整工作岗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合法有效的程序产生的;该规章制度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告知全体员工;严重与否取决于员工行为的性质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本案中,工厂向何某送达了《工作调整通知书》,要求其调换岗位并于两日内书面回复,但还未到两日,工厂便以何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显然,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何某在工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其行为也不构成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所以工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何某可要求工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操作建议
1、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并告知全体员工。
2、员工因工伤残后,用人单位可通过岗位考核机制,对确已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那些确实据不服从安排,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应注意收集、留存证据,若以后发生争议时可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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