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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增幅超过10%。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劳动者工资收入低于调整后标准的要提高,同时差额要予以补足。
3月2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乌鲁木齐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70元提高至1620元,月增资150元,增幅为10.2%。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24元提高至1241元,月增资117元,增幅为10.4%。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14.7元调整至16.2元。
全疆各地、州、市,按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与疆内其它地、州、市、县相比,乌鲁木齐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仅低于克拉玛依市和塔斯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全疆四档标准中处于第二档。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是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需要注意,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基本保障标准,不是用人单位的分配标准,各类用人单位不能以它作为企业普遍支付职工工资的标准。
据了解,自治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于1995年建立,当年首次制定发布了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受益群体利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原则之一。比如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都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将予以补差。
此次乌鲁木齐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结合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乌鲁木齐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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