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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大学专升本教学点学费,陕西理工大学学费标准

2023-10-10 10:00:21大学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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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大学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每年多少钱

大学学费其实还是受到很多学生和家长关心的一件事情,本科四年专科三年算下来学费不是一个小数字。某些省份大学涨学费的消息被许多媒体报道,这些省份基本都确定了涨价方案或已启动学费调整程序“涨学费”预示着学生的上学费用提高,家长负担的加重。具体哪些学校的学费会上涨呢?上涨后的学费是多少?本文太谷教育信息网小编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陕西理工大学的学费标准相关知识,本内容来自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准确信息请以学校官方发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高等院校收费标准执行。与去年收费标准一致,具体如下。

文史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4500元/年;文理兼招的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舞蹈编导11000元/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9000元/年,音乐学、美术学7000元/年。住宿费标准分为650元/年和800元/年。

陕西理工大学招生相关知识

本消息参考自2018年陕西理工大学招生简章。2019级考生请关注官方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切实将阳光招生落实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理工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陕西理工大学;英文校名为“Shaanxi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SNUT。学校国标代码为10720。

第三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是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现有南校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和北校区(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褒城镇),官方网址为p>

第五条学校简介: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全国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先后经历了汉中大学、汉中师范学院与北京大学汉中分校、陕西工学院、陕西理工学院等发展阶段。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陕西理工学院更名为陕西理工大学。学校现有两个校区,校园总面积132.74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68.49万平方米。现设有17个学院和2个教学实验实训中心。设有65个本科专业。拥有7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6个硕士专业授权点。2017年学校被陕西省列入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计划。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182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12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255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51人,其中教授122人。全校共有全日制在校生19655人。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实施“阳光工程”。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招生部门以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拟定招生章程,做好专业测试工作和上报招生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具体实施新生录取、复查等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省内各地市及相关外省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长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所有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人数、用途、使用原则、使用方法等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四章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和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和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专业确定实行“专业清”录取原则,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进档考生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省市区公布的排序方法以位次高低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上海、浙江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七条江苏省所有招生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要求须达到BB(艺术类考生无要求)。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和“专业清”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当分数和等级都相同时,理科按数学成绩(含附加分)、文科按语文成绩(含附加分)、外语专业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日语专业具备英语和日语语种开设条件;公共外语课及英语专业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若被录取,只能进行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九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运动训练专业原则上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含),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含)(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8。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项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原则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项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原则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在报名材料齐全,资格审查、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再根据考生志愿先后顺序分项目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30%)和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若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录取第二志愿。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高等院校收费标准执行。与去年收费标准一致,具体如下。

文史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4500元/年;文理兼招的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舞蹈编导11000元/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9000元/年,音乐学、美术学7000元/年。住宿费标准分为650元/年和8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已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帮扶)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法办理的,可在报到时向学校申请新生“绿色通道”顺利入学。入学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

第二十六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理工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监督与保障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实行全程监督。认真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阳光招生。

第二十八条陕西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

电话:0916-2641900 2641884

传真: 0916-2641884

学校网址:p>

招生网址:p>

招生邮箱:zsb@snut.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陕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陕西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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