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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公积金提取新政策,白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2023-10-09 15:59:45大学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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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中心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现出台如下惠民政策:

1、凡在我市购房的职工,购房后三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购房人或其配偶在我中心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不予提取。

2、购房手续以购房发票和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购房时间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房价以发票数额为准。

3、购房人在购房后三年内可一次或多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提取资金划入购房人账户,累计提取数额不能超过房屋总价。

4、购房后首次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为: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限制条件:本人或其配偶在我中心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不予提取。

3、所需资料:须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及户口簿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非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正常缴存时间在1年以内的(含1年),可贷最高额度为15万元;单位正常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可贷最高额度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异地缴存贷款。异地缴存贷款是指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在白银市,本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白银购买住房,在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2、贷款政策规定。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认定以外,《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有关规定都适用于异地缴存贷款。

3、缴存情况审核认定。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我中心受理后以网上查询、电话联系等方式核实。

4、缴存证明的出具。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开至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样本附后)。

(1)缴存职工基本情况,即: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目前是否正常缴存、现月缴存额、截止目前住房公积金余额);

(2)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3)该职工夫妻双方在缴存地中心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保证人因退休、调动(调出白银市)、死亡、购房、还贷,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变更保证人。

由借款人征得其他保证人同意,提供新的保证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后,由原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中心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封存。

(1)变更保证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变更原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调动的,提供调令或任职文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购房的,提供购房手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中心确认)

(3)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拟启用的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拟启用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要与被替换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大致相当。

(1)借款人是否正常偿还贷款。未正常还款的,不予变更。

(2)借款人申请的变更事由是否成立。即:变更保证人仅限于保证人退休、调动(调出白银市)、死亡、购房、还贷五种情形,其它情形不予变更。

(3)拟启用的保证人是否符合保证条件。即:新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与原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大致相当。

(4)其他保证人是否同意更换保证人。对借款人申请变更保证人事项,中心履行告知义务,若其他保证人不同意变更保证人,则不予变更。

保证人变更后,中心应将变更审批资料、银行变更手续一并整理存档。

(1)贷款正常偿还,无拖欠违约记录;

(2)首次冲还贷款时间距离贷款起始时间不少于1年,下次冲还贷与上次冲还贷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3)每次冲还贷提取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

(1)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首次冲还贷只能提取本人账户余额的一半,以后冲还贷款只能提取上次冲还贷以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一半;

(2)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未正常偿还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于冲还贷。

(3)贷款未正常偿还,拖欠3期以下(含3期)的,偿还拖欠部分后正常还款6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拖欠3期以上的,不适用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原提取规定不变,即:住房公积金余额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1)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首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需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冲还贷款申请表》,经中心审批同意后,资金转入借款人相关账户,由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事宜。以后冲还贷不再办理审批手续,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自动划入借款人相关账户。

(2)本办法实施后发放的贷款:在办理贷款的同时约定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事项,借款人夫妻双方按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自动划入借款人相关账户。

批准冲还贷后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终止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冲还贷款:

(1)本办法实行前发放的贷款,冲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全额一次性还入贷款户的;

(2)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变更后的还款计划按时偿还贷款,累计拖欠达到3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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