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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转移如何办理,广东省内社保转移需要哪些资料

2023-10-05 19:53:46大学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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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转出:

(一)省内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并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2014年4月1日起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完成申请人转移接续业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如特殊情况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办理转移的业务资料,要求密封盖章后转交。

2、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办理期限: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办理的业务同时上传相关信息,并转出转移基金。

(二)省外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邮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原件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审核无误后,对已联网的地区通过劳动部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或《回执》信息办理转出业务,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同时上传《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核对相关信息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期限: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办理的业务同时上传相关信息,并转出转移基金。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广州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3、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养老转入:

(一)省内转入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就业继续参保后。

2、申请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4、申请人可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办理材料: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办理期限:

1、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上传至广东省转移平台;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审核无误,以及转移基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二)省外转入

办理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通过邮寄的方式转交(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的回执)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转移相关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5、申请人可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办理材料: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4、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5、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批准部门同意调动的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需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办理期限:

1、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办理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同时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2、转入地社保机构核查材料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办理材料:

1、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

2、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

3、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需办理退款的,在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

(一)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办理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材料:

1、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2、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特殊情况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涉及办理转移业务资料的,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再转交。

4、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办理期限:

1、申请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采取受理制);

2、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在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社保承办机构。

(二)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外转出

办理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5、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该联系函一般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办理。若出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邮寄的情况,则需要参保人将该联系函交回广州市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出手续。

办理期限:

1、申请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采取受理制);

2、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在收到(跨省转出《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社保承办机构。

(三)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办理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前往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出。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其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手续,并向其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并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4、其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材料:

1、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省内或跨省转出提供: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特殊情况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涉及办理转移业务资料的,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再转交。

4、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5、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请先申请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再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核定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资料详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办事指南。

具体核定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资料可致电12345热线咨询社保队列工作人员。

办理期限:

1、申请转出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打印原则上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采取受理制);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并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社保承办机构。

(四)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入广州市。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领取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如申请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时间段的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同意转入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审核无误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5、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提供的凭证要求注明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还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

3、填写 《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可网上下载填写或在申请时填写)

4、申请人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5、申请人属于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

6、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入大陆通告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办理期限: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社保承办机构。

温馨提示:

参保人可在1个自然月后(21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到广州市各区社保前台查询和领取转移《确认表》留底自存。

如不到前台领取,可自行到广州市人社局的网上服务大厅(Index.shtml)打印《个人缴费历史明细》确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

(五)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外转入

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统筹区外,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入或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迁移入广州市,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领取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如申请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时间段的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同意转入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审核无误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

5、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提供的凭证要求注明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还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

3、填写 《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可网上下载填写或在申请时填写)

4、申请人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5、申请人属于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

6、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入大陆通告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办理期限: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社保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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