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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尧、郑有玺:
你们分别于2004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的工作岗位都是管网部管理科员工。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四条第(2)项规定及《考勤管理制度》第六条第(3)项规定:一年内,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15天者作辞退处理。
黄尧:因你6月29日至8月25日期间累计旷工达29天;郑有玺:因你在1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持续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决定于9月18日解除与黄尧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三劳签字(2004)1850号);解除与郑有玺201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三劳签字(2004)2439号)。
因你们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为此,公司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公告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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