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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咨询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沈阳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政策法规部门,答复如下:
于9月28日生育的可执行最新的5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报销政策,之前不执行。
目前产假没有更新的政策规定,二胎参照一胎产假政策。
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依据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需要满足晚婚加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个条件),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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