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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五项措施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为针对青海省各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不统一、报付范围不规范、部分待遇支付和按病种结算执行不到位、控费效果不理想等问题,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加强各统筹地区贯彻落实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五项措施:
一是尽快落实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政策;
二是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完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三是规范基金报付范围;
四是严格按病种支付方式结算;
五是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积极探索推进生育保险门诊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用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的按病种(组)、按人头等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据了解,以上措施的实施,将促进青海省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等一系列政策的落地见效,切实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维护女职工权益,促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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