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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转专业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要求差别比较大,作为学生,在填报志愿时不能持特别简单乐观的心态,以为校内转专业可以为自己兜底,本文太谷教育信息网小编整理了内蒙古医科大学转专业的一些条件和要求,以下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需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新生所在学院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入学后三个月内学生所在学院要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学生录取手续、程序、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是否一致;身心健康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生活。
在入学报到和入学资格复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家休养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本人开学后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提供入伍证明材料。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查同意方可返校,并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按时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附当地医院诊断书,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本学年学杂费后,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交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方可注册。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不予注册。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3天内,向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报送学生注册人数及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二章 修课、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安排修读课程和参加生产实习,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各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八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排入课表,学生原则上按培养方案安排的学期进行修读。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学生按《内蒙古医科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修读。学生可以选择修读学校规定的网络公共选修课。
专科学生公共选修课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不执行选课制。
第九条 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公共选修课考核方式为考查,采用两档制(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则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及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竞赛及学术活动,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要求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课堂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60分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为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本科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含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其它独立教学环节等均参与学分绩点计算。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90-100分绩点系数为4.0-5.0(90分绩点系数为4.0,91分绩点系数为4.1,以此类推,下同);80-89分绩点系数为3.0-3.9;70-79分绩点系数为2.0-2.9;60-69分绩点系数为1.0-1.9;60分以下绩点系数为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系数;
2、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提前毕业、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
(四)各门课程学分计算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4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可适当调整。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所属教研室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后,安排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样。体育课不及格者,同其他必修课程一样要参加补考,补考未通过者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重新参加高考,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学校课程成绩,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教务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承认。
第三章 免听和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听下学期部分课程的理论课(一学期免听课程不能超过两门,体育、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不得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
凡学生在留降级、复学时,如已修读及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凡申请免听、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任课教研室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补考或重修该门课程。
(一)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具体安排由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并于开学后第一周报送教务处。课程经补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
(二)本科学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学生一经办理重修手续,必须参加该学期课程期末考试;无故缺考,则不再另行安排考试。
专科学生不执行学分制,专科学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及格,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参加毕业前大补考,不得重修。
(三)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不及格科目不计入成绩单,可随下一年度重选。
(四)对于毕业学期重修未合格以及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补考。
(五)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以取得更好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重修费用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修方式原则上以自修、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方式为主,如该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超过30人,经学生申请,可以采取单独开班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一条 以自修方式进行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考试随低年级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进行,学校不单独组织教学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重修学时应适当减少,以理论课为重点,主要补习课程疑难点,实验课可以不开设。学校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教研室填写教学日历确定任课教师,重修上课结束时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重修课程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
第二十三条 课程重修申请程序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考务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修成绩记载,以最高一次作为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重2”,以此类推。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故缺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重修考试时间与学生正常教学考试冲突时,可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缓考,并提供证明及病历,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考试随下一学期补考进行。该门课程缓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五章 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过补考或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4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留(降)级在每学期补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军事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形势政策、创业创新课程、就业指导、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合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九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且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留(降)级申报程序:由各学院对符合留(降)级学生进行审核后,将留(降)级学生名单、所在年级、专业、班级、不及格课程及累计学分于每学期补考后一个月内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
(一)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经学校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学校适当专业学习。且该生录取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
(四)参军入伍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选择与原专业同一专业类别的专业进行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议,符合转学各项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拟转入我校的学生情况将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作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学申请材料、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转学学生课程修读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转学学生需完成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并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毕业证书。
(二)学生转学前与转学后修读专业相同,其以前各学期课程成绩经学校教务处核定后作为转学后修读专业的课程成绩。
(三)学生现修读专业与以前修读专业不同,若以前修读的合格课程与现修读专业必修课程名称、内容及学时数相同或相近,则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修。
(四)转学学生毕业证书上入学日期为学生原入校时间。
第七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三十七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一年;也可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并应按学校规定另行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超过此年限,不能毕业者,按结业处理。
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专业学制加一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五)学生休学创业。
学生休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逾期不办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创业学生需要提供创业企划书,经所在学院审核签字后,按休学流程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创业学生需每年向学校教务处、所在学院提供创业情况相关材料。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都应立即离校,不得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任何活动和提前复学。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即不得参加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评奖评优活动;
(三)休学学生的户籍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联合培养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本科学生,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学生不得超过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年或学期开始前一周向教务处申请复学,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且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填写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九章 退学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的一种手段。学生退学不一定必然与违反学校纪律有关。违反纪律者一般适用的是纪律处分。而退学往往与学生的学业成绩、身体原因及其他要素有关。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九)学生如需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长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的整体水平是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尤其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水平更是反映一个国家教育体系的质量和声誉。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按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提前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与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科学生因学业成绩不能按期毕业者,须本人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法定监护人签字,可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经学校审核办理延长学习年限后,按在校生管理,并要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费用,延长学习年限最低为一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选择随同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或离校自修;离校自修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办理请假手续和管理协议,方可离校自修。
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将按照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要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可申请补考或补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者,补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按实际日期填写。考试或答辩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毕业实习不及格或因病、因事需补生产实习者,必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退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70%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应修学分的70%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制年限内(即结业后两年内)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考务工作管理规定》流程,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课程合格,达到毕业标准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制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已合格的专业课,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两年内不申请重修,或经重修不合格者,不再给予重修资格。
第六十条 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分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内蒙古医科大学所有专业一览表
类别 | 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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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类(本) | 社会工作 |
外国语言文学类(本) | 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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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类(本) | 临床医学 医学影像学 麻醉学 儿科学 精神医学 |
口腔医学类(本) | 口腔医学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本) | 预防医学 |
中医学类(本) | 蒙医学 中医学 针灸推拿学 |
药学类(本) | 药学 药物制剂 临床药学 |
中药学类(本) | 中药学 蒙药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 |
法医学类(本) | 法医学 |
医学技术类(本) | 康复治疗学 医学检验技术 |
护理学类(本) | 护理学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工商管理类(本) | 市场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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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本) |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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