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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科学测算,反复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其他省、市调整情况下确定的。具体把握了三条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低收入群体着想,努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使他们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三是坚持科学论证。综合分析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数,保证调整幅度和档次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上可知,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来看,上海、北京均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因此,这两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含金量”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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