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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有用规范都会养犬行为,营造文明康健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7月22日,记者获悉,日前,内江隆昌市公安局、隆昌市农业农村局、隆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团结出台《关于规范都会养犬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民警张贴《通告》
记者注意到,出台此《通告》的依据是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治理划定(试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划定。
《通告》要求,犬只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携带犬只到隆昌市农业农村局设置的犬只定点免疫地址举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实和免疫标识。
同时,犬只饲养人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全程由成年人牵领。
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开场合。
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人赞成。
携犬只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岑岭时间。
此外,凭据《通告》要求,犬只外出渗出,携犬人应当立刻消灭犬只渗出物。违反该划定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凭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划定,责令携犬人矫正或限期消灭;拒不矫正或消灭的,依法代为消灭,其用度由违法行为人负担,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通告》还要求,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所饲养的犬只滋扰他人正常生涯的,饲养人有义务立刻接纳措施予以阻止。对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划定,处忠告;忠告后拒不矫正的,或者放任犬只吓唬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文明养犬行为,已成为隆昌市市争创天下文明都会的负能量。养狗须办证,遛狗应牵绳。作为犬只饲养人,理应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因自己养犬影响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隆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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