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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大学生创业优惠补贴政策申请条件和方式暂未公布,请参考往年政策。
一、就业扶持类
(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1)申请对象条件: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当年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莆工作6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条件在莆田市税务登记注册的,且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2.补助标准: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毕业生个人1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非莆籍毕业生再分别增加3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受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毕业生实习补贴
1.补贴对象:(1)莆田市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2)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市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
2.补贴标准: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3.经办机构:莆田市人社局
(三)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我市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补助,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五类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2)残疾毕业生;(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4)脱贫户家庭毕业生(即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5)特困人员毕业生。
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3.经办机构:莆田市人社局
(五)毕业生工作津贴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给予新引进、签订5年以上聘用(工作)合同且在莆工作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工作津贴。
2.补贴标准:按照人才类别每人每月给予800元到8000元工作津贴,工作津贴以实际工作月数按年度发放,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5年。
3.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六)毕业生安家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1)对于新引进、签订5年以上聘用(工作)合同且在莆工作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在我市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到岗落地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时,根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同,分行业分类别给予用人单位购房补助。(2)对提供短期服务、每年在莆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人才,或没有在莆购房的长期工作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租住的给予租房补助。
2.补助标准:(1)对提供短期服务的人才,免费提供8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人才周转房住宿,或每月给予1000元到3000元租房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2)对长期在莆工作且购买首套商品房的人才,给予5万元到100万元一次性安家补助。
3.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七)引进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我市引进的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
2.补助标准: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标准发放补助:985工程高校毕业的60%,211工程高校毕业的50%,受聘于在莆企业央企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减半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八)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莆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助标准:根据企业(单位)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缴费凭证为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受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补助标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按规定实际缴纳额的2/3的基本养老费或医疗保险费补贴。
3.受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可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助,申请人申请时符合享受条件即可一次性享受当年度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2.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年缴保费高于100元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年缴保费不高于100元的按实际年缴保费予以补助。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只能申领一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
3.受理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一)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省级岗位
(1)招募对象: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生活补贴标准:省级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经办机构:莆田市人社局
2.市级岗位
(1)招募对象:招募对象为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莆田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生活补贴标准:市级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
(3)经办机构:莆田市人社局
(十二)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1.招募对象:重点安置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对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社区、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志愿服务西部(含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莆田市户籍和台湾户籍毕业5年内的人员,可由原服务单位推荐,直接聘用。
2.在岗待遇:上岗到岗的高校毕业生合同期为2年,合同期满后自主择业。合同期间,政府按照每个岗位工资待遇参照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确定,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平安奖、文明奖等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
3.经办机构: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
二、创业扶持类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贷款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在劳动年龄段,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4)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农村三类人员;(5)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员;(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7)刑满释放人员;(8)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9)返乡创业农民工;(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网络商户;(12)台湾同胞持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条件:(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须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等。(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金额: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申请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经办机构: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四)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
1.省级创业资助项目
(1)申报对象条件:①申报人须市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收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②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③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资助标准:对获得省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3-10万元扶持资金,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予以1:1等额配套补助。
(3)受理机构:市级、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
2.市级创业资助项目
(1)申报对象条件:①申报人须市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莆田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收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②申报人已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③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3-10万元扶持资金。
(3)受理机构: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
(十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以上人员首次创业是指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业。
2.补贴条件:(1)首次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且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2)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1)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六)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的。参加进修学习的经营者指章程中的股东,初创企业指取得营业执照三年内的企业。
2.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 3 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八)省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补贴对象和条件:①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时间1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②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③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面向普通创业毕业生和在校生开放,为入驻创业实体有效提供政策咨询、事务代理、运营指导、风险评估、项目推介、项目融资等各项普惠性服务。
④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场地平均租金的70%,或提供1年以上免租金服务。
⑤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孵化效果良好。
⑥入驻的创业实体中,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数不低于在孵项目总数的50%且不少于10个(含10个)。
已获得省级人社部门资金补助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再重复申报。
(2)补贴标准:获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5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奖励。
(3)经办机构: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财政局初审,市人社局、财政局进行评选推荐。
2.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补贴对象和条件:①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使用期限达5年以上。
②具备完善的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本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布局合理、交通便利;
③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可容纳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入驻项目吸纳就业人数20人以上;
④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能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并协助办理落实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此前已获得省级资金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再申报。
(2)补贴标准:经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报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初审,由市人社局组织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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