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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汕尾委字〔2019〕11号),做好新引进人才补贴申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相应条件的各类新引进人才。
二、补贴标准
按照《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规定的各项人才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发放至申领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
三、申领程序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2.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3.汇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上旬汇总上一个月的申请材料。
4.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加盖审核意见。每月下旬将初审通过的相关材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发放。经审核无误,确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汕尾市新引进人才补贴申领表”及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发放补贴。
四、资金保障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贴等,由市财政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贴等,由单位和市财政各承担50%;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只能在中央、省或我市其中一个地方享受奖励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兑付情况。
五、其他
(一)2017年11月20日之后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按新修订《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汕尾委字〔2019〕11号)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已申请过各类补贴的,给予补足差额。
(二)因申报信息错误导致申请失败、或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等需现场处理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三)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有关补贴的,一经发现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申领人服务期未满5年且离开汕尾的,由申领人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已领取住房补贴并全额退还至市财政局。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引进人才补贴申请受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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