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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二十八条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8号),现就相关就业创业扶持资金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初次创业(第一次办理营业执照,下同)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及以上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初创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带动1人3000元,2-5人5000元,6人及以上1万元。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4)单位社保代码(单位提供)或《社会保障卡》(个体工商户提供)。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三、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区)。
(二)补贴标准
给予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建设总额5%的适当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1)基地资质证明;(2)收款票据。
2、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四、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园区)。
(二)补贴标准
按在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在外(本市范围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户数,给予基地(园区)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1)入驻创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创业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创业示范基地(园区)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4)《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见附件6);(5)迁出基地新注册生产(经营)地的营业执照;(6)创业实体搬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五、创业租金水电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入驻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示范基地已减免创业场地租金的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摊位)租金和水电费补贴,按照不超过1000元/人•月的标准据实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租金水电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单位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水电的税务发票或财务票据。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六、创业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二)奖励标准
按照每个项目5-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项目创业人员,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级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资金使用预算;(4)收款票据。
2、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七、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
1、正常经营1年以上正常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初创小企业;
2、创业培训结业学员,创办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
3、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据实给予初创企业主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9),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创业企业12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4)创业培训结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5)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报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职工分流方案及名单。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八、创业终止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向纳税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终止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0),并提供以下材料:(1)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创业期内完税证明材料;(4)与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相对等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九、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领取对象
市区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
(二)领取标准
本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法人是创业者配偶的另需提供结婚证;(3)社会保障卡,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创业者本人的江苏银行账户。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本办法所指市区范围内不含赣榆区,各县(赣榆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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