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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7、8月份不发放)通过银行卡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一般会在当年12月左右评选,评选助学金是需要参考当年考研初试、复试综合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在校学习期间,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第二个月起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公派赴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从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般研究生助学金2月和8月不发,研究生助学金预算下达时间如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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