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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学籍档案办理流程手续:
1. 办理人出具调档函、身份证。调档函必须由有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开出,例如:主管部门(教育局、人社局等)、人才服务中心等;调档函上对方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必须详细写明。 如委托其他人办理调档手续的,还须提供委托书。
2. 工作人员查找相应学籍档案,与办理人确认姓名、学校、学院信息是否一致,在调档函右上角标注档案号。
3. 工作人员根据档案号要求提档案的人逐项填写,并根据纸质清册填写电子清册。
4. 寄EMS的提档人填写《EMS转递登记册》的各项内容,办理人自行记下快递单号,以便查询邮寄情况。寄机要的逐项填写《机要交寄册》的各项内容。
5. 提档人在《档案科服务工作记录册》上逐项填写。
提取档案注意事项:
1、个人档案交接到手后,请当场再次检查,如发现仍有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情况,请当即向工作人员反映处理,提档离开后档案室将概不负责。
2、对密封好的档案,不得私自拆封、涂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提取的档案,请及时交到所需档案的单位保管。
4、档案工作接收单位(具人事管理权限的)或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商调函”。人档案是记载你个人成年后(高中毕业)的经历。你就业、出国、调转工作、失业、再就业乃至退休,都需要的,是个人必不可少的身份证明材料。
5、个人档案,原则上是不能存放在个人手中的,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落到了个人手中,但一当有了着落,必须尽快交到单位里。
6、个人拆了档案,再交给相关单位时,好多单位是不接收的。那样,就比较麻烦了,不过可以向单位说清楚,原先封存的相关材料没有缺少,千万别说谎,拆了就是拆了,因为人家能看出来,原先封的印开启了,所以必须如实说来,好好央求,一般单位是能接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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