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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优待。按原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
2、学费补偿代偿及退役后学费资助。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按照入伍前已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进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选择复学的在校大学生,按照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进行资助。往届大学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纳入学费补偿范围。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如被批准入伍,退役后入学可申请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补偿、代偿或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补偿、代偿或资助。
3、考取军校及提干。高中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可以考取军校。报考的条件、标准范围及高考状元多少分以部队当年具体通知为准。专科毕业生可以参加本科层次的选拔考试,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如被批准入伍,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由县级征兵办和录取高校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下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为批准入伍的高校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新生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退役金及安置。部队按照服役年限,给予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具体标准为每年4500元。士兵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县级人民政府还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满12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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