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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51 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学习刻苦、品行良好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助学贷款的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 一般是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 18 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 ( 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 ; 3.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学习成绩在小班中等以上,当年无重修。 5. 家庭经济确属困难, 在校期间 不能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 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不抽烟,不酗酒。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 每年3 月和 9 月( 9 月主要针对当年入学新生) 四、贷款方式、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及利息支付 1. 国家助学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 2.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下达学校后,学校根据全校各学院学生人数、助学贷款还款情况及助学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按比例下达贷款额度到学院。每生每年不超过 6000 元。 3.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且总贷款时间不超过 12 年。 4. 贷款学生提前完成学业或考上研究生,如本人自愿,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经学院、学校初审后,由银行负责办理。 5.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6.2004 年 9 月 1 日以后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 100% 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一 ) 贷款的申请及审核 1. 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网咨询了解有关政策; 2. 当年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由学校下达到学院以后,根据学校、学院安排,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当年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并在学校助学贷款信息网上填报申请材料; 3. 学院根据当年申请学生贫困状况、综合表现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初审,将未通过初审同学助学贷款申请退还学生本人,对通过初审同学在学院内公示,将公示合格同学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学生处。 4. 学院已通过初审的同学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统一使用 A4 打印纸);(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说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本人品行、学业情况的说明(可在申请中说明);( 4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 学生处对学院所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将不符合条件者退还学院,学院通知本人,将通过审核者有关材料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终审并编制批准贷款学生名册送交学校。 (二 ) 贷款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1. 接到银行通知后,学生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2. 参加助学贷款同学要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和签署借款申请书、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扣款授权书、还款计划等材料交学院、学校、银行审核。银行对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并送达学校,由学校发给借款学生,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回执交银行存档。经办银行按照学生贷款合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3. 贷款由经办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贷款到校后,一律不予取出现金,学费贷款划入学生学费,若是生活费贷款,学校将按月加入借款人金龙卡。借款学生应自行了解贷款的到帐情况,及时到学生处勤工助学与贷款管理科反馈信息。 4. 新学年开学后,借款学生应持当年注册手续,到学生处或贷款行办理当年贷款继续发放确认手续。 六、贷后管理 (一 ) 参加贷款学生信息反馈与助学贷款的确认、终止与变更 1. 学校、学院协助银行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对学生进行分期还款计划确认。学校将学生分期还款通知一式三份分别装入学生人事档案和发给学生本人与家长,贷款学生未办理还款计划确认,不能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2. 学校每学年对在校贷款学生的学业和品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审查,对于学年重修超过二门次,有记过以上违纪情况的学生及时终止贷款。终止贷款由学院建议,学校审核后及时报送银行。 3. 在贷款学生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时,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处报告,由学生处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出国、退学、转学、开除学生应提前完成还贷相关手续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二 ) 贷款本金偿还与违约处理 1. 借款学生应根据自己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及银行规定,自主选择毕业后开始还贷时间,并保证 6 年内还清。 2. 学生如果未按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学校将与学生家长和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联系,请家长协助催收;函告毕业学生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在学校助学贷款信息网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 逾期一年不还,经办银行将在相关媒体上和全国大学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三 ) 贷款学生诚信管理 1. 所有贷款学生在办理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前必须签订“诚信还贷承诺书”交学院存档。 2. 学生处、学院每年协助银行对已贷款学生的品行及学业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品行说明书”,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学院根据当年贷款学生综合表现,应进行经常性诚信教育,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学生本人在离校前应承诺在就业单位变化和****变化后及时告知学校、银行。 3. 学生成才、成功就业是学生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对已贷款学生的学业、就业调查统计,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4. 学校定期向学院公布违约学生情况,每年按贷款学生超过六个月的违约实际金额,从学院的学生管理费中扣出当年学校应承担的部分风险补偿金。 七、本办法在执行中若与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抵触者,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八、本办法二 00 五年三月起试行, 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希望采纳
第一步: 本人填写《学生自愿留级审批表》一式4份,并附本人书面申请1份。同时学生本人和家长签署《承诺书》1份;
第二步:学生向所在系提交本人《自愿留级审批表》和《承诺书》,学生家长必须到所在系部签字,再由学生班级的辅导员、负责学籍教师和系主任同时签字,并加盖系公章;
第三步:各系负责学籍工作教师按照学生处规定时间将自愿留级学生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第四步:学生处相关领导和教师对学生自愿留级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步:学生处发布学籍异动文件,并对自愿留级学生的学籍信息在教务系统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异动操作;
第六步:审批完成的《学生自愿留级审批表》,由学生处、教务处、学生所在系和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作为学生已经留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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