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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一个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及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交流的重要场所,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营造生动、活泼、团结、严谨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组织要起到良好的桥梁纽带作用,学生要做到自信、自强、自立、诚信。在学院和有关部处的指导下,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住 宿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按报到流程办理住宿手续,在指定的寝室住宿。
第七条 住宿学生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应服从安排和调配。
第八条 住宿学生须按规定标准在秋季报到注册时交纳学年住宿费。中途报到的学生,在报到注册时交纳相应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因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或学籍变更等原因需更换寝室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凭教务处相关通知单,由所在学院指定寝室床位,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调整手续。
第十条 要求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留宿申请表,并经辅导员、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留校住宿,名单在学生处、保卫处备案。假期留校学生按指定的寝室集中住宿。需中途变更的,应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告登记。
第十一条 因公寓年度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宿的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实行集中住宿制,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照学生校外住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章 退 宿
第十三条 毕业生毕业时应按规定时间退宿,离校前持毕业生离校清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使用的家具、物品、设备等若有缺损则按价赔偿。结清各项费用、交回寝室钥匙等后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持有关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和房源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床位。
第十五条 退学学生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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