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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招生计划

2023-08-23 12:29:18自考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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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小编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办法》出台总则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2021年招生工作,推进招生工作科学化、系统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艺术高等职业院校招生。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学校全称和性质

1、学校全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11314)

2、地址:漳州市大学路2号

3、办学类型:全日制公立职业院校

4.层次:大专

5、标准学制:三年

六、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漳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重点建设高职教师培训基地、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国家高职院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试点学校。 2002年被评为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2003年被确定为全国90所承担数控技术应用技能人才培养的高职院校之一; 2004年顺利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优秀评估; 2005年被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2007年10月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建设单位,2010年6月通过验收; 2010年4月,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2年6月,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2014年5月,荣获第四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 20192020年被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与专业建设规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2020年通过“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终评验收。

第五条招生办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编制报送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条例,组织招生宣传,组织实施高校招生工作,履行相应职责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21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或招生办公布。各专业招生人数列入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

第四章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 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乙肝检测的通知》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八条 报考我校空乘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五官端正,气色好,匀称健康,开朗,口齿伶俐,端庄。

2、身高:女性160cm及以上;男性170cm以上。

3、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听力正常,无明显体味;行走时无明显内外特征,无纹身,无耳洞。

(四)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违纪行为;无精神病史,无肝炎病史,无慢性病。

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考生,请认真报考本专业。

第九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各专业考生无需参加英语口语考试。

第十一条 2021年度奖金政策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收新生的原则是:以各省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基础录取”的原则。

一、福建省及实施“新高考”省份招生原则如下:

落实本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分,实行全省自愿申报模式。其中,对实施高校专业招生模式的省份,根据考生专业意愿,采取分数优先录取原则。考生专业满额后,各学院将根据考生是否接受专业志愿调整进行专业调整。专业调整录取只能按照专业组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不符合专业调整要求的,将被退学。专业志愿者没有等级差异。

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规定的同分原则排名。

具体而言,要严格按照省高考院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执行,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福建省招生原则如下:

(一)高职(专科)分批招生采用专业平行志愿招生模式,

(二)艺术类专业考生:根据艺术类专业考生综合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招生模式。考生根据相应专业类别的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数的计算方法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招生实施办法》(闽招委[2013]10号)执行。

2、未实施“新高考”省份招生原则如下:

调整比例:调整比例根据生源地和各省(市、自治区)文件要求确定。

专业认定方法:专业(班)档,按考生志愿分数优先录取的录取原则,考生专业志愿未录取时,如需调整专业,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调整为低于满分的专业;不服从重大调整,将被撤职。专业志愿者没有等级差异。录取时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空乘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谨慎报考本专业。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所、招生机构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精神进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费及退费标准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闽嘉非[2012]356号)文件规定,学费实行学分制。为方便收费,每学年预付费用标准为:艺术专业7200元/生/年,普通专业6000元/生/年。毕业前,学校会按照学分制收费标准与学生结算学费,结算方式或多或少。

学费退还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规定执行。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发[2012]567号。

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漳州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学生资助

第十七条奖助贷标准

学校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和规范“工学结合、贷本位、奖助贷助、经济绿色”联动工作体系。目前,学生资助的主要形式有:

“奖赏”——奖学金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800元/人,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学业进步第一步奖学金300元/人。

“帮助”–勤工俭学

学校按照“贫困生优先”和“按劳取酬”的原则,在校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在干干净净工作的同时锻炼技能。

“贷”——学生信用贷款

学生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内向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即管理银行,主要解决高校的经济问题 学费和住宿困难学生的费用。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贷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额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而定。

国家补贴

国家助学金是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补助,按每年10个月计算。特殊困难学生(含在册公费生、低保家庭、贫困农村学生、孤残学生等)每人每月补助450元,普通学生每人每月补助280元。穷学生。

“减”——学费减免

减免是指已取得学籍,家庭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减免范围仅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其他费用。

“绿色”——绿色通道

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是让有特殊经济困难的新生通过学校“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难度评估,采取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不同措施,确保每一位特殊经济困难新生不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我校全体学生均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组成。 2021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今后将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550/人元/年,以上级通知为准。学校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 研究生资助

毕业生就业创业补助

下列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向,毕业当年就业创业积极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3)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含残疾贫困家庭毕业生);

(五)特殊贫困人口毕业生。

省研究生创业基金

个人申请经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对于毕业后5年内在福建省在校或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专或中专毕业生,根据每个项目的补助标准为2万元至10万元,具体补助方案按照福建省有关文件办理。

毕业生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020年起,在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8章其他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通知

1、学校将通知所有被我校录取的考生。

2.考生可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新学籍管理规定

1.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进行复试。如不符合要求或被发现弄虚作假,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2、新生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并向学校提出书面延期报到申请的,学校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3. 新入职人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历证书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国家承认的、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全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电话:0596-2660766、2660582

投诉举报电话:0596-2660129,邮箱:zzyjjs@163.com

学校网站: n学校招生网站: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大学路2号

招生办邮箱:zzyzsb582@sina.com

邮编:363000

招生咨询: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招生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冒用我校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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