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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高考频道从黑龙江省信息港获悉,《黑龙江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条例》发布如下:
为做好2021年我省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2021年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教〔2021〕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 注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3) 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4) 户籍、学籍符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资格审查规定》(黑10(2019))的有关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登记
(1)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或者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的学生;
(2) 高中非应届毕业生;
(3) 在高等中等教育非毕业年限内,弄虚作假报名,违反规定参加高考(含国考、省考、高考,以下简称高考)的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暂停参加高考,且在暂停期内的;
(5) 不符合《黑龙江省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黑交规[2019]10号)相关要求的人员。
(6) 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触犯刑法正在服刑的。
3.登记方法
报名时间、地点、程序、信息收集方式、报名资格审查等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海招考发[2020]93号)执行。
2、 候选人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招收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评价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分数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是指高考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考生电子档案应与报名表、体检表、各科考试成绩等纸质媒体材料内容保持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机构建立,包括报名表、体检表、高考报告、现行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报告、高中毕业生报名表或学籍档案等,参加高考考生的诚信记录、符合录取条件的证明复印件或原件,由录取考试表保管。
3、 思想政治品德测评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的实际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当对考生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学校、无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市(地)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提供对错误的理解、纠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试不合格:
(1) 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者参加邪教,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仍在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期内的。
4、 体检
8.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生因特殊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具体项目检查的,必须提供体检医院的相应材料。如果不参加体检,就不允许参加考试和录取。
黑龙江省2021年高考体检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黑交联〔2019〕17号)执行。体检时间由市招考机构因地制宜确定,并于5月10日前将体检资料报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根据防疫工作需要,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员会”)批准,取消全省复试,而市招委指定一家期末考试医院作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考生的复试工作,体检结论以期末考试医院结论为准。
对申请高考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在体检前向当地招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参加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残疾考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招考院[2019]19号)执行。
9高校可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提出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说明,并在招生条例中向社会公布。
10军队、公安、司法、消防、统招院校提前报考文史、理工类的考生,还必须参加军队、公安、司法、消防、统招的体检面试。
5、 检查
11我省高校高考由省招委组织。考试执行《教育部关于2021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管理的规定》。
12根据教育领域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含副标题)和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等级管理。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等级管理,启封后按国家秘密等级管理。省统考试题(含副标题)和参考答案在开封前按国家秘密管理。高校自订系统的试题(含副词)和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秘密管理。
13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的安全。如有泄漏,有关单位应立即向省招考院报告。省招考院接到举报后,立即向黑龙江省招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和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
14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中心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立考试中心的,报省招办批准。
15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11:30汉语/汉语;15:00到17:00。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到17:00。6月9日9:00-11:30韩语/蒙古语。
16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科、理科)、外语(英语、俄语、日语)满分分别为150分,文科、理科满分分别为300分。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外语试卷仍然分为两部分:听力测试和笔试。听力考试成绩30分,笔试成绩120分,考生笔试成绩为(满分120分)× 1.25分后的成绩作为考生外语成绩(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17听力测试是在我省高考外语科目中进行的。听力测试安排在笔试之前。
18经省招委批准,2021年,我省将继续取消外语科目英语口语考试,并将所有考生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备案。
19参加国考时,所有以国家通用语授课的考生都将以国家通用语(外语除外)作答。
以少数民族语言(朝鲜语、蒙古语)授课的高中毕业生,报考以民族通用语授课的大学专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时,应选修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汉语科目的问题不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用民族通用语回答;将外语学科中的民族通用语部分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用学科的外语回答问题;其他科目可以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回答;语文和民族语言成绩分别占总分的50%,考生的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20国家和省统一试卷的评审由省招办组织。高校有责任承担评估任务。考生论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评卷,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相关工作要求和方式组织实施。各高校分别组织的高考试卷评卷,由各高校组织。评卷院校根据命题组织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案的实际情况,制定评分规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从而保证打标过程的安全性和结果的准确性。高校应根据新出现的冠状病毒肺炎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健康监护,加强阅卷场所消毒通风,确保教师和评委的安全健康。
21高校艺术类专业考生应参加文化艺术类专业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国考。艺术类专业课程考试办法按《关于做好2021年黑龙江省高校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22报考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技能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体育技术科目考试办法按《黑龙江省2021年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执行。
运动技能考试由省招考院组织监督,承办高校实施。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高校应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强个人防护,确保考生和参与考试人员的安全健康。
23高校体育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应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课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印制,省招考院实施。体育专项考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高等学校体育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专项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
24省招考院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高考成绩发布。
25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和有关高校,不得提供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发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录取率。
6、 招生计划
26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具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可以:,在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根据有关计划管理要求和招生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制定,按省(区、市)和专业调整实施我校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
27高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后,可为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协议。严禁对虚假定向、定向就业招生的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面向全省。
28对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院校,可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调整统考生源不均衡。保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各保留计划高校应当将保留计划数据报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要公开保留计划的数量和使用原则。
29高校按照教育部的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生源计划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生源计划。
30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高校招生生源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省级高校安排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并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1省招考院根据教育厅下发的招生生源计划,与有关高校核对招生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招生工作,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开高校审核的相关招生计划信息。
32除按有关规定不得制定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的招生生源计划必须由教育部统一征发,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门发文或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7、 招生规定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各高校自行制定招生条例。
34高校招生条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经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条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各高校应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准确描述本校办学类型和办学水平,并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一致的校名,不得使用缩写。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招生条例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招生。
省级高校应在4月25日前将招生规定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021( )“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有关厅(办)要在5月10日前完成所属高校招生条例的审批工作。
35招生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包括分校、校区等)、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大学或成人大学、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等),专科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保留计划的数量和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和培训中使用的外语,对身体健康的要求,考生的录取规则(如使用加分,同分考生待遇、考生专业安排)、学费标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等信息、电话号码、网址等,以及其他信息。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招生办法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学校招生规定的内容。
8、 填写申请表
36考生在认真阅读相关高校招生规定和黑龙江省招生规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手册》填写志愿,并对他们愿望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必须填写自己的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到,不得放弃自己的志愿。考生对自己的疏忽或错误造成的后果负责。各级招生机构和高等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7高考成绩公布后,我省考生将分三次填报高考志愿。
第一次:填补历史文史和理工科提前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者:军工、公安、消防、司法本科院校、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中国香港大学、城市香港大学;黑龙江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飞行本科院校及专业招生;贫困地区高校定向本科招生(国家专项)专项计划;提前、分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者。
第二次:填报第一批文史与理工类本科、第二批本科、体育类本科、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填写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规划)。
第三次:填写《文史理工类高职高专院校(院)高级批申请表》、《文体类高职高专院校(院)高级批申请表》。
38参加初级班考试的考生和经高校推荐、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推荐、单独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填报高考。
39艺术与历史、科学与工程、艺术与体育之间不允许跨学科报道。艺体类考生可同时报考文史和理工类,但文史和理工类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文史和理工类。
40该批志愿档案完成后,未完成的高校招生计划将由省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进行公示和征集。未被录取的考生,登录网站查询后成绩(含照顾政策成绩)达到志愿分数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填报志愿表。
41考生密码是保证其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 注意招生政策
42个体户退役士兵报考民族院校时,文化考试总分加5分;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取得二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统一文化考试总分加20分,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4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报考民族院校时,在统一文化考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各高校将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4烈士子女考生报考民族高校时,文化考试总成绩加20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4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有关高校要求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1) 退出军队现役的候选人;
(2) 受到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信得过联合激励制度的表彰,被授予5A级青年志愿者。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相关高校要求的考生优先录取。
(1) 平时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子女;
(2)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 在国家、西藏自治区划定的三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两类以上海岛工作20年的军人子女;
(4) 在国家指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岛屿工作满十年的军人子女;
(5) 飞行、停飞不满一年或者达到飞行资格的军人子女;
(6) 从事海军工作满二十年的士兵的子女;
(7) 在航空航天和核相关岗位工作15年的士兵子女。
47鄂伦春族、赫哲族、鄂温克族、柯尔克孜族、达斡尔族、蒙古族、锡伯族、俄罗斯等考生报考黑龙江省属高校时,文化考试课程总成绩加10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48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民族院校时,使用自己笔试答案的,将在民族文化考试总分上加5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49户籍户籍自治县(独尔博蒙古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所在县的高中(当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以及三年的入学和在当地高中的实际学习)。报考国家事业单位时,在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档案加5分。录取与否,由各高校来审核决定。
50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公安烈士、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从一年级到四年级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烈士、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参照军人优惠政策执行。
上述照顾政策的分数不是累加的,同时有多种照顾条件的考生将自行确定。如高校在批量录取时控制分数线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符合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自行提交,并经有关部门审核。不符合录取政策的考生不能享受录取政策。高考加分、加分一律不得用于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高校。
10、 入场券
51普通高校招生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考委员会授权的省高考组织实施。
52高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53批量划分
(1) 文史理工(按5批顺序)
1) 大学提前分批录取
① 军校、公安、消防、司法等本科院校、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中国香港大学和城市香港大学。设立两个大学志愿者梯度。在招收飞行员的本科院校中,空海飞行员设立1名大学生志愿者,闵飞设立2名梯度大学生志愿者。
② 警察学院(黑龙江警察职业学院)。成立一个大学志愿者。
③ 贫困地区本科定向招生(国家专项)专项计划的高校。设立五个平行的大学志愿者。
2) 首批本科录取高校
特殊类型招生:教育部批准的有特殊计划的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成立一个大学志愿者。
A部分:重点大学和部分普通高校重点本科专业。设立10名平行大学志愿者。
B部分:重点大学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古族答卷交流招生、部分中外合作办学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业,以及地方重点大学招收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成立一个大学志愿者。
3) 第二批本科录取高校
A部分:普通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招收的本科专业(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立10名平行大学志愿者。
B部分: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边防士兵子女预科班、蒙古族答卷交换招生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业。成立一个大学志愿者。
4) 分批提前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不含黑龙江警察职业学院)
公安、司法院校招生的专业和普通高校招生的导航类专业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体检面试等专业。成立一个大学志愿者。
5) 高职(专科)院校批量录取
A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和高职院校专业。设立10名平行大学志愿者。
(2) 艺术(按顺序分三批)
1)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高校
A部分: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本科艺术类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1名高校志愿者。
B部分:原“211工程”和“985工程”高校,以及艺术类本科专业采用省招委批准的艺术类学校考试成绩录取的,设立高校志愿1名。
2) 高校艺术类本科分批录取
A部分:采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有16所平行的美术学院和大学;舞剧影视设置16名平行大学生志愿者;有32名平行的大学音乐学志愿者。
B部分:除艺术类本科审批a部分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艺术类本科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招生专业不能实行平行志愿填报模式。设立两个大学志愿者梯度。
3) 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批录取院校
A部分:采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程省级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设立10名平行大学志愿者。
B部分: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准a部分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除外。设立两个大学志愿者梯度。
(3) 运动(2批,按顺序)
1) 高校体育本科分批录取。体育本科批次设立10名平行高校志愿者。
2) 体育类高职(专科)院校批量录取。体育职业(专科)批次设立10名平行学院志愿者。
54各批次和科目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委根据我省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艺术类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实施的少数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自行设置专业课和文化课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文化课自评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55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量,按照“分数第一,跟随志愿”的原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提交的文件被视为首选。
普通文史、理工类考生根据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成绩)进行排名,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如果排名结果相同,则按单科排序,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为:文史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对于艺术候选人,将专业课和文化课的成绩(包括照顾政策的成绩)按一定比例换算而成的综合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作为排名得分[综合得分计算公式:艺术综合得分,音乐学与舞蹈=(专业课程分数)÷ 专业课满分× 750) × 60%+文化课程分数(包括护理政策分数)× 40%,戏剧影视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 30%+文化课程分数(包括护理政策分数)× 70%],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结果,确定排名。排名结果相同的,根据专业课成绩确定排名;如果专业课的分数相同,则比较汉语、外语和文科/理科的分数以确定排名。
对于报考体育的考生,将技术得分与文化课得分(含照顾政策得分)按比例换算生成的综合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作为排名得分[体育综合得分=(技术得分)÷ 技术科目满分× 750) × 60%+文化课程分数(包括护理政策分数)× 40%],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结果,确定排名。排名结果相同的,根据技术科目得分确定排名;如果技术科目的分数相同,则比较汉语、外语和文理的分数以确定排名。
56每批平行志愿填报可分为模拟填报和正式填报。正式投档前,省招考院进行模拟投档,按招生计划的100%和105%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试号和志愿顺序),供参考。招生院校要在省招考院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并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对调整招生比例、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高校不答复的,按高校原下达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申报。
57文史、理工类本科高级批、专科高级批、本科一、二批,省招考学院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按照考生意愿的先后顺序,将考生电子档案放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按转档比例补缺。
58贫困地区定向本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100%立案。
59对艺术类本科B批、本科B批、高职(专科)B批,省招办将对符合文化类、专业类课程备案条件的考生一次性向高校备案,各高校将根据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规则,择优录取。
6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能完成高校调剂分数线计划的,可以在高校调剂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的意愿,可添加到档案中,由高校遴选;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通过网上公开招募志愿者的方式完成。
61特殊类型招生批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省招考院根据符合条件考生文化课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数线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根据考生意愿向各高校投档。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省招考院根据我省所有高校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生成。高校应在平行志愿正式入库前,利用预约计划完成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原则上一律录取,不得退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要及时退回省招考院,进入下一批备案。未经教育部和省招考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62招收推荐生的高校,必须在4月10日前将考试合格、拟考入“阳光高考”平台的推荐生数据库上传。省招考院将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实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自主组织高考的高校必须在6月30日前向省招考学院提交相关资料和书面报告。
63高校招生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组织招生、考试、招生。省高考录取前在“阳光高考”平台审核确认下载数据和录取审批手续。
64参加国家考试的考生可以申请到香港和澳门的相关大学。
(1)申请中国香港大学和市香港大学的考生应提前填写申请和批次。调剂比例由学校和省招考院协商确定。
(2)适用于香港13所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香港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开放大学、香港表演艺术学院、香港Sururn大学);珠海大学、东华大学、香港恒生大学的香港高等教育技术学院(HKUEST)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在大学网站上登记并填写他们的愿望。省招考院将于6月25日左右向相关高校提供考生高考成绩。各高校将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相关要求,于7月7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上报省招考院。已被香港13所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的考生将不被大陆高校录取。
(3) 报考澳门六所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大学网站报名并填写志愿。省招考院将在6月30日前将我省各批次考生的高考分数线和录取控制分数线提供给相关高校。高校根据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录取学生,并发出录取通知书。已被澳门6所大学录取的考生可同时被内地大学录取,并可自主选择大学。
65经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我省实施自主招生的高职院校,必须在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本校的考试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省招考院审批后,将办理录取手续。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全国高考录取。
66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高校相应批次备案分数线80分。
67通过网上公开招聘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志愿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可适当降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的分数线,而网上公开招聘的志愿者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无效。
68高校和省级招生考试院要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做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条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对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高校档案移交要求的考生,他们是否被录取以及被录取的专业由大学自己决定。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规定确定录取或退学考生。高校对已报名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负责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招生。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地方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招生规则的行为。
69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移交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高校要按照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档案移交、阅卷、审核、预录、收回等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相关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将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高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招生结束后我省不再组织补录。
7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方案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调整方案的使用,对因调整方案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负责处理。不得降低录取标准,不得指名道姓,不得利用调整方案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所有调整计划均通过“全国高校招生生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71除军事、国防、公安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入学比例。高校不得对非外语、文学专业考生实行外语限制,也不得对国家政策以外的其他限制。高校对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专业学业、生活自理的残疾考生,不得拒绝录取。
72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因素,录取遗留问题应由省招考学院与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73各高校将考生名单(含统考、推荐、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向省招办提出申请。经省招办批准后,将形成拟录取考生数据库,并相应打印拟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招办招生专用章,这将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74高校根据省招考院批准备案的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将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名须知、资助政策和办法等相关材料直接发给考生。高校不得寄送与考生报名无关的银行卡或其他材料。录取通知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送达工作的通知》(教厅函[2020]23号)送达。
75考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的“高考查询”栏目或高校网站相关栏目,对录取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7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申请所在县(市、区)招办机构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转移手续,并按高校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不能按时报名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名。考生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日期后20日内,将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递到省招考院。严禁高校对未注册的学生进行注册。
77根据省招考院批准的考生名单,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考生本人与录取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省招考院报告核实。
78除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考生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和销售。
11、 信息公开
7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条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及处理结果、新生入学复试结果、统一考试成绩、统一考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情况、录取时间表,以及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公益政策类和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20个贫困县考生,41个农村贫困县户籍考生,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户籍务工人员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子女。
根据招生类型的不同,考生的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高等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招生政策类别、资格条件、考试项目、考试成绩、资格标准、拟招生高校、专业及录取成绩等。
80省级招考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市(地)、县(市、区)招办机构和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信息,在申报前公示10个工作日,保存至当年8月底。
8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机构、有关高校、高等学校在公布有关情况的同时,应当提供举报的电子邮件、电话、单位和通讯地址,按照国家信访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12、 违规处理
82.考生、考试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录取中违反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程序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办理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对违反公职人员纪律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管理不善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违规招生严重的党员,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由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独立招生考试和基础设施规划,推荐学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党的规定,授权高校组织的高职分类考试和其他类型的入学考试,均为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上述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视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视情节轻重,暂停考试1-3年。
对违反规定参加高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今年不允许他们报名参加高考。
83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申请高校的招生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所申请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高校要查处。对执行本政策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对举报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招生专项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考生或其监护人对高校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请复试;对违规违纪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审。对复审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审意见。
13、 附则
84普通高校招收香港、澳门、台湾的华侨留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核定招生和各类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教育部、省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85高等学校招收军人,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6本规定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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