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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小编从新疆招生网站发布的《关于2021年新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了解到,新疆2021年高考录取办法公告如下:
49.自治区教育考试学院在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计算机远程网上招生。高校应采取远程录取的方式开展招生工作。招生期间,各高校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沟通顺畅。50.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新疆高校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各招生计划类型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历届文科本科招生计划的考生,数学单科最低分有限。
艺术类本科文化类课程的分数线不得低于每类计划第二批理工科本科课程分数线的75%,舞蹈表演专业不低于每类计划第二批理工科本科成绩线的65%。
51.根据平行志愿投档规定,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投档前向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配。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各高校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考生档案查阅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招生规则的考生能够被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档案传递的要求,向各高校发布考生电子档案。
52.本科预科、贫困专修、南疆单科、对口支援计划本科、高校专修、贫困专修、南疆单科、对口支援计划本科第二批,高职(专科)预科批次和“三校生转高职”批次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分数跟随”。
第一批本科生、第二批本科生和高职(专科)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模式,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跟随志愿”。首先,同一科目的考生按照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排名,按照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院校的先后顺序,逐一搜索考生。一旦被回收的志愿者出现在符合备案条件的院校,他们将向院校备案。如果考生的总分相同,则按单科、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普通类或单独类(外文选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排名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文排序;理工科按科学数学、科学综合、中外文排名。单科(选编国语)招生计划或历届国语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排名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国语排名;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排名,华裔和华裔“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填报,不补充填报。
将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在网上征集志愿者。
53.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6月30日前通过专业考试并备案报考a区艺术类高校的第一批志愿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统一通知各高校;第一志愿录取高校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条例确定的录取规则依次录取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并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要求提交拟录取结果。
54.报考单科(选修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也可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每批招生时,首先向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的高校备案。如果被录取,志愿者库将自动取消其填报的单类(应试外语科目)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者;如果不被录取,将凭考生填写的单独招生计划(外文)继续在高校备案。
55.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当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入学。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条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对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移交要求的考生,他们是否被录取以及被录取的专业由大学自己决定。对已报考但未被录取的考生,由学校负责解释退学原因,学校不得超计划录取。新疆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国家招生政策和在疆高校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招生规则的行为。
56.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高校应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档案的流转、阅卷、审核、预录、撤档等工作。对拒不联系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根据相关高校发布的考生人数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57.加强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按照招生程序操作,严格按照新生意愿和分数录取新生。考生一旦被录取,即视为考生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因此第二次投档不能被录取。
58.除军事、国防、公安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招生比例,也不得对报考非外语、文学专业的考生的外语进行限制,除国家政策规定的限制外,不得实施其他限制。
59.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编号:)和全国人大、公安部、国务院台办五部门的文件精神,奖励积分的范围和价值已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考统一文化考试总分中加分一定;符合高校备案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次加分条件的,只能取一分,且不得超过20分。
(1) 烈士子女,加分20分。
(2) 个体户退役士兵,档案加10分;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取得二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分20分立案。
(3) 报考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台湾省籍居民(含台湾户籍)的考生加分10分投档。
(4) 南疆4个地州(包括和田、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报考统招计划的考生,经考试符合“南疆自主计划”要求的,加分10分。
(5) 来自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兹别克族、鞑靼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报考普通和单独(选修外语)招生计划的,将多报15分;原民族语言类招生计划中除上述11个民族以外的各族考生,加分15分。申请普通招生计划的回族考生,加分5分。
60.高考加分、加分一律不得用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计划。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有关条件的考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网上公示后,方可予以认定。高等中等教育学校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未公示的考生及其奖金项目和分数,不得计入备案结果并使用。
61.战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士兵的子女、一至四级伤残士兵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士兵的子女、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指定的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士兵的子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两类以上海岛工作满20年的士兵子女,在国家划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殊海岛工作满10年的士兵子女,飞行、停飞不满一年或者达到飞行年限的空军士兵子女,在军舰工作20年的士兵子女,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士兵子女,对参加高考、符合高校投档条件的,要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子女,从一年级到四年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考全国统一考试公安民警殉职烈士子女(公证[2018]27号)。人民警察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参照军人优惠政策执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军队现役退役和残疾人警察考生,符合有关高校投档条件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信得过联合激励制度认定,获得5*青年志愿者的,将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2.经过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布(主要通过地县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班级等方式公布),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填写《加分考生简章登记表》并加盖当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报告,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无效。
63.高校对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专业学业、生活自理的残疾考生,不得拒绝录取。
64.自愿填报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含对口帮扶计划)并按相关政策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录取前与高校及相关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定向就业协议注册。有意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了解相关定向就业单位公布的《定向就业协议》。对口支援计划仅限于对口支援地区(包括兵团系统和师)的候选人。对无故拒绝签订协议的学生,高校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65、我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为提前批本科、贫困专项一批本科、南疆单列及对口帮扶计划、贫困专项二批本科,南疆单列及对口支援计划,高职(专科)提前批。继续贯彻“先统一招生,后定向”的方针。在同一志愿档案中,先按照考生的统一招生计划志愿档案,再按照考生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档案。相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备案分数线在高校统一招生计划备案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备案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统一招生计划生源不足或仅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校档案线不低于同批次档案控制分数线。未完成的定向就业计划是向社会征集志愿者或作为非定向计划实施。
66.定向就业单位和中介、个人不得参与高校定向就业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时使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国家收费政策范围外收取任何费用。
67.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方案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调整方案的使用。调整方案应在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前提出。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意愿和成绩,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备案。高校有责任处理因调整方案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和点名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方案,点名招收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调整高校生源计划,必须在招生规模内,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高校尚未完成招生生源计划的,必须在自治区公开招聘志愿。
68.报考预科的学生应按照招生学校的相关专业要求完成预科学习。预科学习的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决定。预科学习结束,考试合格后,转入招生学校安排的专业。
69.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一考试、推荐、单独考试等录取考生)应标明录取类别,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并补充相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批后,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相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并予以备案。高校要爱护好招生名册,并对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的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印章,负责将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名说明、资助政策、办法等有关材料一并发给考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送达工作的通知》(教厅函[2020]23号)送达。
70.招生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自治区高校和兵团高校应当为考生提供招生信息公开、咨询、申诉等渠道,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录取结果。
71.除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考生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和销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渠道查询自己的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
72.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核实确认。录取通知书与新疆招生网查询的录取结果一致,为有效信息。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不能按时报名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高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
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的招生名单和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高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新生办理招生等相关手续。
73.考生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应当在正常报名截止日后20日内,将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对未注册的学生进行注册。
74.招收推荐生的高校,必须在4月10日前将考试合格、拟录取的推荐生数据库上传到“阳光高考”平台,经“阳光高考”平台核实确认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推荐生录取名册邮寄到相关高校。
自主组织高考的高校必须在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
75.各高校各级招生在正常录取后不得补录、调换。
76.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招生遗留问题应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与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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