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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编从海南省考试局获悉,日前发布了《关于2021年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方便考生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海南省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将于5月15日举行。为方便考生了解考试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2. 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可于5月13日至15日( )日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凭报名卡和密码进入相应的高职院校单一招生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应按《准考证》上注明的考试时间、考场号、座位号按时参加考试。
三、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应提前知晓,确保符合海南省规范的防疫政策和要求。 5月2日起,通过支付宝、微信或叶城民云APP完成支付宝健康看护,坚持每天持健康码上班。加强自我防护,不去高风险地区和国外,避免与高风险地区和外国人直接接触;减少前往人多的公共场所;如果您感到不适,请及时就医。
(二)进入考场时,健康码必须为绿色。非绿色健康码考生进入考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 检查前14天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热、体温升高、咳嗽、气促等)。如考试前14天(根据全国疫情情况)有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地区,需提供居留查验史的考生,需提供3日内(考试前72小时)检测结果阴性证明测试)。前 14 天的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2 选择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险区(考试前14天)的考生有居住史。隔离期间14天2次检测均为阴性。
三。考前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隔离期满14天后检疫点出具的解除隔离证明,以及7天居家自我健康监测期间两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证明.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发地区(检查前14天),根据全国疫情情况,有中国境内居住史者,检查前21天内有境外居留史者,判断为确诊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密切接触。
5如确诊为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应提供随访和医学观察期结束证明。
6 如14天前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需提供隔离14天后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密切接触者核酸检测3次,密切接触者1次接触核酸扩增检测)。
7 其他特殊情况,报考考生由防疫领导小组统一办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必须佩戴口罩。队伍前后距离不小于1米,减少人员接触。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原件,经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场。
四、考试纪律要求
请仔细阅读《考场规则》、《国民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了解有关要求和考试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行为处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廉洁奉公。
附件:1.考场规则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附录1
考场规则
1 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执行职务,不扰乱考场和其他考场秩序,不得危及考场秩序。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在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点,主动接受考务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核验、健康监测、金探安检、随身物品等必要检查。
三。进出考场必须佩戴口罩;考生在考场入座后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佩戴口罩隔离考场考生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前,应使用速干洗手液进行手部消毒或洗手。
4 入院或检查时发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及时向监考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报告,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安排和处置。
5 只允许携带2B铅笔、黑色书写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尺、不带信封的橡皮、透明铅笔盒等文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书籍、报纸、手稿、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摄影器材、扫描设备等),或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产品、校准液等项目进入考场。
6 入场后,请按编号入座,并始终将“入场券”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备查验。 《准考证正反面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涂改、书写。考生领取答题纸和试卷后,应认真阅读相关注意事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座位号等。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将考生条码粘贴在答卷指定位置。标记结果。
如出现试卷、答题卡分发不当、字迹模糊、重印、漏印、缺页等情况,应在考前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开考后报到或变更的,延期考试时间不予顺延;考生不得就试题内容向监考人员提出任何问题。
7 测试信号发出后才能回答问题。
8 考试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播出说明为准。
15分钟后,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参加科目考试;每次科目考试结束前不早于 30 分钟;进入考场继续考试,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10 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指定区域以外的答案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纸笔作答,也不得在答案上作任何记号。
11 考场内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喧哗、不窃窃私语、不左顾右盼、不打手势、不随身携带、不结伴同行、不抄袭或故意让他人抄袭、不抄袭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不转让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带出考场。如有身体异常,应立即报告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
12 考试期间,不得有两人以上考生同时使用卫生间。
13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写作和答题。监考人员依次领取答题纸、试卷和草稿后,根据监考人员的指示依次离开考场。
14 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程序办理《关于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行为的通知》(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严肃处理的,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责任考试作弊。考生应配合监考人员等工作人员查处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签字。
附录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务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置的;
(二)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在给出开始信号前答题或给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继续答题的;
(4) 考试过程中偷看、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手势的;
(5) 禁止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内大声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务人员许可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等试卷带出考场;
(八)使用非规定笔、纸作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试题编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注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放与考试相关的材料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冒用他人名义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毁坏试卷、答案或者试卷的;
(7)填写与答题卡上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递或接收文章或交换试卷、答题纸或草稿;
(9) 其他通过手段获取或企图获取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生考试作弊:
(一)伪造证件证件、档案等资料,获取考试资格、奖励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阅卷过程中,答案一致;大规模发生;
(四)考官协助作弊,事后核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阅卷处等考场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审查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以其他方式威胁、侮辱、诽谤、陷害或者侵害考务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检测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第五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考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中止考试1年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停办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一)组织帮派活动
(二)在考场外发送、传输试题信息;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进行诈骗;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准许他人参加或者代考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规定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延期一年至三年毕业,延期期间的考试成绩作废。
第十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参加专业考试,其当时报考的各科目成绩作废;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作弊取得考试成绩,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其他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该证书作废,责令吊销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录取,招生学校将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知所属学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开除学籍:
(一)代为参加考试的;
(2) 组织团伙作弊;
(三)为作弊组织者参与团伙作弊提供考试资料、答案及相应装备。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284条规定:“依法组织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前款。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试题、答案不合格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第一款 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刑事拘留处分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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