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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编辑从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了解到,2021年山东日照市春季高考(知识测试)和普通高考前,已经发出了温馨提示。为方便考生了解情况,温馨提示安排如下:各位候选人:
2021年普通高考(春季)知识考试(以下简称“春季高考知识考试”)和普通高考(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将于5月8日至9日同时举行,其中春季高考知识考试有两个考点,普通高考知识考试有四个考点。为方便考生更好地了解两次考试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介绍如下:
1、 考试情况
(1) 春季高考知识测试1考试时间和科目:
2、 考前提醒
1在线打印准考证。考生必须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生考前遗失身份证的,需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如果您在考试前丢失了通行证,请在网上打印或向考试中心申请帮助。
打印时间:5月5-9日(9:00-17:00);请在考试前打印并妥善保管准考证。同时,请事先仔细阅读说明书。准考证可打印多份备用。春季高考证书印制网站: . 普通高考准考证打印网站: .
每个考点将进行两次安全检查。考点入口处设置了一个封闭区域,用于考生的人脸识别、体温检测和第一次安检。初试考生需交上考生健康承诺书(凭准考证或本人印制)。发烧(体温≥ 37.3℃) 检测前和检测前14天内从外省返回山东的人员,应主动向检测中心说明情况,并在检测前7天内提供核酸检测证明。考生不得携带包、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禁区。考试中心不负责保管考生个人物品。请提前处理违禁物品。进入禁区后,在考场门口进行第二次安检和“四查”。
三。请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信息提前规划好路线,考试期间做好交通安排,并预留足够的准考期,以免因堵车耽误考试(特别提醒:5月8日为工作日)。建议适当安排饮食,考前和考试中作息,饮食清淡,不暴饮暴食,不熬夜,以稳定良好的精神状态参加考试。
4根据防疫要求,所有考点要提前消毒封闭,不再安排考生进入考点熟悉考点位置。考生可于5月7日下午17:00后在考点入口处查看考点位置图,请理解并自觉遵守考点的学校安排。
5春季高考部分专业科目可携带的其他专用工具:数学与土木工程、电气与电子、化工、金融与经济专业知识科目,考生可携带函数计算器;考生在参加服装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硫酸纸(推荐A4大小)、24色铅笔和包括曲线板在内的比例尺(1:5)。具体要求按照准考证上考生须知的相关内容执行。普通入学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3、 考试笔记
1考试正式开始时,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你不准出现。
2考试期间,未经监考老师批准,考生不得进出考场。
三。考场内的钟表仅供时间参考,每次考试期间以考场信号为准。
4请仔细阅读《考生须知》或准考证上的须知,并严格遵守。
5试题发出后,首先要检查试题的科目和页数是否正确。如发现缺页或字迹不清,应立即请监考老师补齐或更换。在回答问题之前,请仔细阅读答题卡并填写“注意事项”。
6考试时,你应该把答题卡和试卷放在身体前面的桌子上。严禁在考场做出任何影响他人答案的行为。
7严禁带走、销毁试卷、答卷、草稿,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8加强防疫知识学习,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4、 诚实应该受到检验
两次考试的6个考点均为日照市主城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试期间,将按要求启动在线视频巡查系统,将考场监控音视频信号同步上传至市考试指挥中心和省招考院巡查平台,全程录像;每个考场都配备了金属探测器,严格把关入口;打开全频段手机信号屏蔽装置,屏蔽考场所有通信信号。我们还将采取其他措施加强管理,以加强考风考纪,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我们提醒广大考生要诚实守信,不要轻信助考机构和作弊团伙的承诺,不要购买任何作弊器材,不要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作弊。对违反纪律、作弊等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电话:87793138779339
以上未尽事宜,请登录山东教育招生考试学院和日照市教育局网站。
附件:1。山东省教育考试室规则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节选)
三。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最后,祝你取得好成绩!希望您和我们一起保持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日照市教育考试院
2021年5月1日
附录1
山东省教育考试室规则
1、 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和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你不能呆在考场外面。应主动接受监考老师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安全检查和个人物品检查。
3、 除2B铅笔、0.5mm黑色书写签字笔、直尺、指南针、三角板、橡皮外,其他非必备物品不得带入封闭区域和考场(科目特殊规定除外)。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手表、电子记忆录放设备、校正液、校正带等物品进入禁区和考场。
4、 录取后,按号码就座,并将入场券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放在办公桌座位号标签上进行验证。收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粘贴条形码,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姓名、考试号和座位号。如有遗漏、错误或字迹不清,将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承担。
试卷、答题卡发放有误、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缺页等情况时,应在考试前举手向监考老师报告;检查开始后报告或者更换的,延误的检查时间不得延长;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老师提出。听力测试时,不要问监考老师,保持安静。
5、 在测试信号发出之前,你不能回答问题。考生必须用现行标准语言回答问题。
6、 考生不得提前提交论文。
7、 考试期间,考场将按北京时间发出信号或指令,考场时钟仅供参考。
8、 在与题号对应的区域内,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或不与题号对应的区域内的答案无效。不允许用规定以外的纸和笔回答问题,也不允许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后果由考生承担。
9、 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吸烟、不喧哗、不窃窃私语、左右张望、做手势、不携带、同行、抄袭或故意让他人抄袭,不抄袭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不传递文具、物品等,不拿试卷,答题卡或草稿出考场。身体如有异常,应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
10、 测试信号结束后,立即停止书写和回答。监考员依次领取答题卡、试卷和草稿后,按照监考员的指示,有序离开考场。试卷交卷后,不得进入考场继续考试,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和交谈。
11、 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不诚信信息范围;对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人员管理、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试中心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运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附录2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节选)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1)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不放在指定地点的;
(2) 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 在考试期间偷看、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手势;
(5) 在考试室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制造噪音、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6) 考试期间未经考试人员许可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等试卷带出考场;
(8)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试题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注信息;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放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剽窃或者协助他人剽窃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
(3) 扣押、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装置;
(5) 以他人名义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题纸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8) 通过或接收文章或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生在考试中作弊:
(1) 伪造证书、证件、档案等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奖金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在阅卷过程中,答案是一致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作弊大面积发生;
(4) 考试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核实;
(5) 其他行为应认定为作弊。
第八条考生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阅卷场所和其他考场秩序的;
(2) 拒绝、阻碍考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 威胁、侮辱、诽谤、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的;
(4) 故意损坏检验设施、设备的;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在考试中有第五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生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考的所有科目和阶段的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暂停考试一至三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停止参加一至三年的各项国民教育考试
(1) 组织团伙行骗;
(2) 在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3) 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进行诈骗;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入学考试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允许他人代考或者代考的。
第十条考生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继续参加本专业考试,其当时报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作弊取得考试成绩,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其他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发证机关应当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证书;被录取、录取的,由招生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知所属学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开除学籍:
(1) 代表他人参加考试;
(2) 组织团伙行骗;
(3) 为作弊组织者参与团伙作弊提供考试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和保存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载的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由社会有关方面根据申请查询,并应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对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附录3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一条依法组织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了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给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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