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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章程发布,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54号),结合学院单独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国标招生代码:12601 省编代码:4712
信息发布网址:http:///zsb/
招生咨询电话:0731-82693111、82693036、82693116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司法厅主管的一所警察体制的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研究决定单独招生工作重要事项。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是组织实施单独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单独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单独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单招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确定我院9个专业进行单独招生。
第九条 根据单招实际参考人数,为保持各类考生的录取比例总体基本均衡,我院统筹安排不同类别考生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各类别专业计划公布后,一律不得调整和追加,单招未完成计划转为统招计划使用。
第十条 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今年在单独招生计划中单列退役军人考生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院2023年单招总计划为500人,具体单招专业、计划和收费标准如下表。
说明:1.各专业实际收费按2023年湖南省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
2.其中退役军人考生招生计划20人,专业由考生在上述专业中任选,录取后需与新生一起参加全日制脱产学习。
3.其中体育特长考生招生计划13人。
4.司法警务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建议身高170cm以下的男生和160cm以下的女生谨慎报考。
第四章 报名方式
第十二条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符合我省2023年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参加高考报名的人员均可报名我院单独招生。
第十三条 考生高职单招报名时可选择考试时间不冲突的1-2所院校报考。
第十四条 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允许在上述专业中任选2个专业进行填报,并表明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在报名系统中多填专业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具体报名方式。考生可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s://ks.hneao.cn)或“潇湘高考”APP(通过苹果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华为应用商店或“考生综合信息平台”首页下载APP)填报报考信息。
第十六条 报名时间。2023年2月21日-28日。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报考我院后,须在3月3日前按要求到我院三公楼103办公室提交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身份证、《湖南省2023年高职单招报名身份审核表(退役军人)》原件及复印件审核资料,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考生以普通高中往届生或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不能享受文化素质测试免试的政策。提供虚假资料的,我院将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报名费缴纳。一志愿考生缴费时间:2023年3月1日—7日;二志愿考生缴费时间:2023年4月1日—5日;均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自助缴纳报名费80元,缴费流程详见学院招生网。
第十九条 准考证打印。一志愿:2023年3月8日—10日;二志愿:2023年4月6日—7日,具体方法详见学院招生网。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我院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单独招生考试的命题、组考与评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我院今年单独招生的考生分为具有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下称“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体育特长考生和退役军人。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时间安排。学院按一志愿、二志愿分别组织考试。第一志愿考试时间:2023年3月11日-12日,考试结束后立即进行录取。如学院未完成单招计划则组织第二志愿报考我院且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的考生参加考试,时间:2023年4月8日-9日。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文化素质测试300分+职业技能测试200分,总分500分。
1.文化素质测试:中职毕业生由我院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及高中教育阶段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科目知识有关内容单独组织闭卷考试,每科卷面100分,合计300分;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原始成绩(补考成绩不算)之和为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2.职业技能测试:除特长类考生外,所有考生均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测试内容:信息技术、法律常识等;测试方式:闭卷考试;分值:200分。在校学习期间获“湖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报考获奖赛项对口专业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中获得二等奖的学生按技能测试成绩满分计入综合成绩;获得三等奖的学生按技能测试成绩满分的80%计入综合成绩,也可选择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取得测试成绩,取两项成绩的较高分数计入综合成绩。前述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3月3日前到我院三公楼103办公室,提交所在中学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申请、身份证、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我院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未按时提交审核资料的考生不能享受职业技能测试免试或优待政策。
3.体育特长考生无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只需进行特长测试,具体项目和测试办法详见学院招生网。
第二十四条 命题、保密、组考和评卷。由学院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湖南省普通高考工作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考生免文化素质测试,只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依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政策规定,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湖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均可免试录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类考生志愿顺序,依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相同比例(招生计划÷参考人数X该类别参考人数)分类录取,录满为止。
第二十八条 对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将从服从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调剂。
第二十九条 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技能测试(特长测试)顺序排序。
第三十条 我院将通过招生网和学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单独招生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需在我院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确认就读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确认就读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对放弃录取资格产生的空缺计划,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从同一类别考生中递补录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及录取结束后,我院及时将考生成绩及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招生网和学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我院单招考试期间,学院纪检监察室对单招考试、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我院单独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没有举办所谓的考前“辅导班”“培训班”,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单招合作。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院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请及时报警。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单招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院高职单招工作进行监督,我院的监督举报电话为:0731-82693042。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院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实行按年学费标准预收。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院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院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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