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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的具体内容北魏所制定的均田制对人民的土地占有数进行了明确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给露田(本来是无主的荒地,规定不准种桑、榆、枣等果木)四十亩,妇女二十亩。为了休耕,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倍或加两倍给予土地。
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六十岁时要归还政府。此外,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可传给子孙。在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
凡有奴婢和耕牛的人,还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领种土地)的办法同一般农民相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每户最多只限四头。
在实行均田制之前,北魏政权曾实行过计口授田的办法,均田制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但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还肯定了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合法性。奴婢、耕牛可以授田的规定,又保护了豪强地主的利益。
各级地方官吏,在任职期间得到的土地又远远超过普通农民,如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虽然他们在离任时要交回,这也说明了均田制是保护官吏特权的。尽管如此,均田制的推行,是有利于北魏社会经济发展的,应该予以肯定。政府把无主荒地分给无地农民,肯定了农民对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允许无地农民迁往他乡,也有利于荒地的开发,因而扩大了国家的耕地面积。
在均田制开始实行时,北魏还没有乡党制度,而是实行以宗族为单位的宗主督护制,三五十家共立一个户籍,所以大地主隐匿农户的情况很严重,妨碍着均田制的实行,不利于按户口分配土地。随着均田制的实施,整理户籍便提上了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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