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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管理办法(自考暂行条例修订的内容)

2022-12-05 22:57:00自考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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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它的学历是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自考考试机构实施细则范文(精选二篇),欢迎品鉴!

【篇1】自考考试机构实施细则

第六条 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

(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

(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

(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筒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

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

第十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关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

【篇2】自考考试机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 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 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

第八条 《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本地、军队、本部门和行业的需求向全国考委提出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的建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专业规范建议等材料。

(二)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内的,全国考委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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